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5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017,287,561.77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933,704,941.90 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 2 亿元;其他被诉讼起 诉(仲裁)的金额为 83,582,619.87 元,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澄星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尚未披露的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一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57),目前尚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二的基本 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收到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 安银行”)的民事起诉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 额为 151,975,285.96 元。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017,287,561.77 元(其中:重大被 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933,704,941.90 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 2 亿 1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83,582,619.87 元,为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尚 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815,895.64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1919 号 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诉前 (2021)苏 澄星股份、 保全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0,000,000.00 财产 02 财保 15 / / 澄星集团 裁定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保全 号 书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书 号 澄 星 集团 、 汉 邦 石化 、 澄 星 股份 、 中国民生银 收到 案 澄 高 包装 、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一审判 民事 件 澄 星 房 地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一审 公司无锡分 决已出 判决 四 产、铂斯达、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书 李 兴 、缪 维 芬、李岐霞、 吴亮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收到 澄星股份、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审理中 民事 澄星集团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诉状 2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收到 澄星股份、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169,95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审理中 民事 澄星集团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诉状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民事 件 款合同 42,216,106.30 诉讼 03 民初 108 一审 审理中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起诉 七 纠纷 号 支行 状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民事 件 款合同 66,324,731.55 诉讼 03 民初 109 一审 审理中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起诉 八 纠纷 号 支行 状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诉讼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财产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裁定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保全 江分行 保 151 号 书 之二 中国光大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民事 件 款合同 153,147,753.84 诉讼 02 民初 411 一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起诉 十 纠纷 号 行 状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收到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975,285.96 诉讼 02 民初 428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二 状 合计 1,933,704,941.90 元 *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二: (一)诉讼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3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7 月 15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澄星股份偿还本金人民币 15000 万元、利息 529583.34 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其中:(1)本金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罚息自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在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即按照罚息利率 6.15%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2)利息 529583.34 元及相应的罚息的复利自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按照罚息利率 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 同编号:平银宁机构一综字 20200910 第 001 号),约定原告授予人民币 15000 万 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 年,同日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宁机 构一贷字 20200910 第 001 号、平银宁机构一贷字 20200917 第 001 号)。2020 年 9 月 8 日,平安银行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宁机构 一保字 20200910 第 001 号),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在 2020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期间在原告处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现应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归还的第八期利息逾期未还,二被告又发生了重大交叉违约事件且已涉入多起诉 讼案件,原告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 还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费用,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52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 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