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6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058,528,744.44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1,974,946,124.57 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 2 亿元;其他被诉讼 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83,582,619.8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57>。)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 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三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66),本次公告为案件五和案件九的最新进展情况,其余案件目前尚无 进展。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的《民事起诉状》。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058,528,744.44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974,946,124.57 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 2 亿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83,582,619.87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钦州”)。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815,895.64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1919 号 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诉前 (2021)苏 澄星股份、 保全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0,000,000.00 财产 02 财保 15 / / 澄星集团 裁定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保全 号 书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书 号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澄星股份、 中国民生银 收到 案 澄 高 包 装 、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民事 件 澄 星 房 地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上诉 四 产、铂斯达、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状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吴亮 收到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收到 澄星股份、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169,95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审理中 民事 澄星集团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诉状 2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民事 件 款合同 42,481,987.30 诉讼 03 民初 108 一审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判决 七 纠纷 号 支行 书 中国农业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云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民事 件 款合同 66,711,155.55 诉讼 03 民初 109 一审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判决 八 纠纷 号 支行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中国光大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民事 件 款合同 153,147,753.84 诉讼 02 民初 411 一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起诉 十 纠纷 号 行 状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收到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975,285.96 诉讼 02 民初 428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二 状 案 中国民生银 收到 广西钦州、 金融借 诉讼 (2021)桂 件 行股份有限 民事 澄星集团、 款合同 40,068,666.67 财产 01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公司南宁分 裁定 澄星股份 纠纷 保全 2459 号 三 行 书 合计 1,974,946,124.57 元 *宣威磷电、广西钦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五: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唐君与 3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民事诉状书、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16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逾期罚 息(自 2021 年 3 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 利率 3.625‰上浮 50%计算)、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以上各项暂合计:25100 万元。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11201J120049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上述借款的借款用途为承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2020 年 12 月 8 日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150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 11201J12005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上述借款的借款用途为承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无锡 分行 2020 年 12 月 9 日到期的国内信用证 100O0 万元。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 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11200J120048A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为被告 一提供担保。 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 15000 万款项,被告一在借款借据上 盖章确认,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当期执行利率(月利 率)为 3.625‰。2020 年 12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10000 万款项,被告—在 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当期执行 利率 (月利率)为 3.625‰。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 12.1.9 条、十四条约定, 原告有权宣布本笔借款提前到期。原告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向被告发出了提前到期 的通知书,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签收。被告一尚欠原告相应本金及利息,保证 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其均已构成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还支付了相应的律师 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其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支付的 2718750 元,除 4 支付期内利息 996875 元外,其余应在借款本金中扣除。2、兴业银行主张律师费未 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其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 25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3.62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 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1521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20211 元,由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九: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2021 年 6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16 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澄星股 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借贷纠纷,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 5 押、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名下价值人民币 388199335.24 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 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诉讼进展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民事 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的贷款 本金 386,540,000.00 元、利息 816,028.89 元,以及自 2021 年 5 月 8 日起至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 以未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5%上浮 50%计算的复利。2、判令被告澄星 集团、宣威磷电在前述第 1 项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 澄星股份持有的宣威磷电 10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对前述质押物折价、拍卖或 者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 1 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全国市场监 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 53032020002514 的抵押登记中所 记载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前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 1 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宣威磷电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8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澄星股份签订《最高额合同》, 约定:在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期间,澄星股份可向原告申请办理 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开证、保函等,经原告审查同 意办理后,双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双方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的最高 限额为 623654000 元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 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 一切费用。 2020 年 8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澄星股份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 澄星股份以其持有的宣威磷电 100%股权为原告与澄星股份在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62365.4 万元,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020 年 9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澄星股份就上述澄星股份持有的宣威磷电 100% 股权向宣威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并取得编号为(曲宣)股质登记设字 (2020)第 3062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020 年 8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宣威磷电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 6 宣威磷电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原告与澄星股份在 2017 年 5 月 10 日到 2023 年 9 月 30 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额质 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9180 万元 ,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 2020 年 1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宣威磷电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 业务系统”,就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机器设备向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登记编号为 53032020002514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20 年 8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宣威磷电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 宣威磷电为原告与澄星股份在 2017 年 5 月 10 日到 2023 年 9 月 30 日内连续办理具 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本金 39180 万 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 的一切费用;原告与澄星股份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均为该合同的 主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 息 (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020 年 9 月 22 日,原告与澄星集团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澄 星集团为原告与澄星股份在 2020 年 9 月 23 日到 2023 年 9 月 22 日内连续办理具体 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本金 39154 万元、 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 切费用;原告与澄星股份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均为该合同的主合 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 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020 年 9 月 22 日,原告与澄星股份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由原 告向澄星股份提供本金为 39154 万元的贷款,用于归还澄星股份在原告处的存量流 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贷款利率按照 LPR 调增 90BP 确定,于次年的 1 月 1 日进行重定价;担保人发生丧失担保能力的 任何事件,或者澄星股份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明显下降的,原告有权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0 年 9 月 25 日,原告按约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本金 39154 万元。 7 由于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澄星股份信用状况及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原告 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澄星股份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原 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案涉贷款已经提前到期,澄星股份应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 息,澄星集团及宣威磷电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三)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