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9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140,362,889.60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017,719,999.2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 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三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91),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四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 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民事 起诉状》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 0281 民 13150 号《民事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140,362,889.60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2,017,719,999.2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1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928,111.64 诉讼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5505 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0,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471 一审 审理中 澄星集团 起诉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状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书 号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中国民生银 澄星股份、 收到 案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民事 件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澄 星 房 地 上诉 四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产、铂斯达、 状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2 吴亮 收到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到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717,60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8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42,591,869.3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七 纠纷 云 03 执 601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9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66,855,276.15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八 纠纷 云 03 执 602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中国光大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款合同 152,670,292.84 诉讼 02 民初 411 一审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十 纠纷 号 行 书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收到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975,285.96 诉讼 02 民初 428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二 状 案 中国民生银 (2021)桂 收到 广西澄星、 金融借 件 行股份有限 01 民初 民事 民事 澄星集团、 款合同 40,301,849.28 诉讼 一审 十 公司南宁分 2459 号、 调解 调解 澄星股份 纠纷 三 行 2459 号之 书、 3 二 民事 裁定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澄星集团、 金融借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款合同 42,104,284.42 诉讼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李兴、缪维 纠纷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芬 裁定 书 合计 2,017,719,999.20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阴支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高包装(被告二)、澄星集团(被告三)、李 兴(被告四)、缪维芬(被告五) 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41924284.42 元及以 40106333.3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的 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80000 元;二、判令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 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一名下登记编号 32022020023539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 机器设备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 19032.6539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 偿;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 事实 理由 债 借款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4 务 HTZ320616100LDZJ202000016) 借款金额:4000 万元 证据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一条 证据 2: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 放贷日期:2020.2.11 款借据) 借款到期日:2021.2.10 证据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三条 期内利率:固定利率,LPR 利率加 63.5 基点,日利率=年利率 证据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 /360。 逾期罚息利率: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证据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 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 20 日。 证据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 证据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 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 180000 元。 条;证据 5:律师代理协议 被告一对其与原告在 2020.1.1-2023.2.1 期间债务以登记编 物的 证据 3: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 号 32022020023539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提供最高 担保 书 额 19032.6539 万元抵押担保。 保证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 证据 4:《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 人 保。 同》(放弃物的担保优先条款第六条)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申请人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 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4500 万元或查封其 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建设银行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 星集团、李兴、缪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4500 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 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