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09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140,362,889.60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017,719,999.2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 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四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092),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三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 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桂 01 民初 245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1)桂 01 执保 615 号《财产保全情 况告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140,362,889.60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2,017,719,999.2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928,111.64 诉讼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5505 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0,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471 一审 审理中 澄星集团 起诉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状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书 号 澄星集团、 中国民生银 汉邦石化、 收到 案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民事 件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澄高包装、 上诉 四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澄 星 房 地 状 产、铂斯达、 2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吴亮 收到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到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717,60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8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42,591,869.3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七 纠纷 云 03 执 601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9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66,855,276.15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八 纠纷 云 03 执 602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中国光大银 收到 案 金融借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款合同 152,670,292.84 诉讼 02 民初 411 一审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十 纠纷 号 行 书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收到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975,285.96 诉讼 02 民初 428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二 状 案 中国民生银 广西澄星、 金融借 (2021)桂 民事 收到 40,301,849.28 诉讼 一审 件 行股份有限 澄星集团、 款合同 01 民初 调解 民事 3 十 公司南宁分 澄星股份 纠纷 2459 号、 调解 三 行 2459 号之 书、 二、之一、 民事 (2021)桂 裁定 01 执保 615 书、 号 财产 保全 情况 告知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澄星集团、 金融借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款合同 42,104,284.42 诉讼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李兴、缪维 纠纷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芬 裁定 书 合计 2,017,719,999.20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三: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被告:广西澄星(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 保全情况告知书的时间:2021 年 8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25 日、2021 年 10 月 9 日、2021 年 10 月 9 日、10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澄星、澄星集团、澄星股份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银行公司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 封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40068666.67 元的财产。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自愿以 其资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且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定,申 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 结广西澄星名下价值 40068666.67 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澄星集团名下价值 40068666.67 元的财产;三、查封、冻结澄星股份名下价值 40068666.67 元的财产; 四、上述三项实际查封、冻结财产的总价值以 40068666.67 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收到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澄星向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40,000,000.00 元,利息 18,666.67 元(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最终利息 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广西澄 星向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支付律师费 50,000.00 元;3、判令被告二澄星集团、 被告三澄星股份对被告一广西澄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为实现债权, 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被告广西澄星提供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6304、0006305、0006306、0006307 号位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勒沟东大街 南面,临港大道西面、海豚路东面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5、判令 为实现债权,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被告广西澄星提供的编号为 45072020009457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6、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 年 8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DB1900000063351 号),被告一将其享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勒沟东大 街南面、临海大道西面、海豚路东面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钦国用(2016)第 D0010 号)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在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最高 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前述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后, 进行了不动产产权登记。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 4 月 9 日签订了编号为 DB1900000063351-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被告一以竣工后厂房及 不动产继续提供按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一再次办理了 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了新的抵押权证: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3607 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3608 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3609 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3610 号。 5 2020 年 5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于签订了编号为 DB1900000063351-3 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机器设备为债权发生在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 1.5 亿元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在 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了编号为 45072020009457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20 年 10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DB2000000070202 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期间发生的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 年 10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DB2000000070203 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期间发生的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 年 10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 ZH2000000122164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5.6%,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被 告一发放了 4000 万元贷款。 根据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要素表第 27 条及该合同第 12.1.8 和 12.2 条规定,当保证人被告二或三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 能力,对原告贷款安全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 要求甲方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目前被告二、被告三负债巨大,已经不具 备为被告一担保的能力,具体为: 被告二涉及各类案件纠纷金额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仅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标 的总额已达 3,695,808,882 元,其中有 2 个案件因无法执行而终本,另有 2 个案件 将被告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告三,根据其 2020 年年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三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为-476,148,123.24 元。根据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公告显示,被告三大 量资金(2,177,601,311.04 元)被被告二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占用,被告三公司股票 存在退市风险,并已调整为 ST 股。此外,被告三也涉及多起重大诉讼。 原告了解担保人被告二、三上述情况后,曾书面催告被告一要求补足担保,但 被告一却未有任何答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金融资产保值,提前宣布 贷款到期,要求被告一偿还 4000 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二、三承担 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于合同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6 (三)最新进展 2021 年 10 月 9 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桂 01 民初 2459 号《民事调解书》、(2021)桂 01 民初 2459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广西澄星尚欠民生银行股份南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 4000 万元, 自 2021 年 9 月 21 日后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利息 105777.78 元(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止,以后顺延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确认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对广西澄星名下编号为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 第 0006307 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306 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 产权第 0006305 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304 号的房产及对应土地享 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对广西澄星名下 424 项/台/套机器设备(具体设备 明细见附后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广西澄星按下列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和利息: (一)本金还款计划 1、2021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 1000 万元; 具体操作:广西澄星自筹资金 500 万元转入其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开立的一般 户(账号:694111407),在确认账户内存入该笔资金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法 院申请解封广西澄星名下所有账户。解封广西澄星名下所有账户后,广西澄星同意 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从一般户中直接扣划账户内全部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同时广西澄 星从解封的其它账户向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转账 500 万元(暂定金额,加上前次转入 的 500 万元合计为 1000 万元)用于归还贷款。经过上述操作,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共收到 1000 万元还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澄星股份名下所有账户。 2、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 1000 万元; 3、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 2000 万元。 (二)利息计算方法 1、广西澄星应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将欠付利息、罚息 149333.33 元全额 支付; 2、广西澄星应于每月 21 日支付当期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 率 5.6%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本案受理费 12107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70000 元,由广西澄 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7 六、广西澄星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任何还款义务,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 就以上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广西澄星除需按第四条约定支付 利息外,还应当承担罚息、执行阶段律师费【按照原告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签订 的合同编号 CMBC-HT-746(中介机构 2020)的《外部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的第五 条第(三)款第 2 项约定计算执行阶段的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罚息以欠付本 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4%计算。 七、澄星集团、澄星股份就广西澄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澄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作出(2021)桂 01 民初 24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 申请人广西澄星名下价值 40068666.67 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021 年 9 月 29 日, 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澄星名下的中国民生银 行 694111407 号及 631117971 号账户、桂林银行 660000009185200013-000156 号账 户、中国农业银行 20740401040013562 号及 20740414040000455 号账户、中国工商 银行 2115590109300003208 号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 对被申请人广西澄星中国民生银行 694111407 号及 631117971 号账户、桂林银行 660000009185200013-000156 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 20740401040013562 号及 20740414040000455 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 2115590109300003208 号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最新进展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桂 01 民初 245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1)桂 01 执保 615 号《财产保全情 况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作出(2021)桂 01 民初 24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 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名下价值 40068666.67 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021 年 10 月 9 日,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名下的中国银行 541758198769 号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不 8 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名下的中国银行 541758198769 号的账户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办理民生银行南宁银行与澄星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 供的财产线索及依申请人的申请,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2021 年 10 月 19 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协助解除本院对澄星股份在中国银行账 户 541758198769 存款 40068666.67 元为限的冻结。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处于履行调解书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 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