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10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65,702,739.30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143,059,848.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 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四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100),目前暂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五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 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了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民事 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3 民初 180 号《民事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265,702,739.30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2,143,059,848.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928,111.64 诉讼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5505 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0,000,000.00 诉讼 02 民初 471 一审 审理中 澄星集团 起诉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状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书 号 澄星集团、 中国民生银 汉邦石化、 收到 案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民事 件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澄高包装、 上诉 四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澄 星 房 地 状 产、铂斯达、 2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吴亮 收到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到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717,60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8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42,591,869.3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七 纠纷 云 03 执 601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9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66,855,276.15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八 纠纷 云 03 执 602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收到 民事 判决 (2021)苏 中国光大银 书、 案 金融借 02 民初 411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款合同 152,670,292.84 诉讼 号、(2021) 一审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决已出 通知 十 纠纷 苏 02 执 606 行 书、 号 报告 财产 令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3 案 收到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975,285.96 诉讼 02 民初 428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二 状 收到 民事 (2021)桂 调解 01 民初 书、 案 中国民生银 2459 号、 民事 广西澄星、 金融借 件 行股份有限 2459 号之 民事 裁定 澄星集团、 款合同 40,301,849.28 诉讼 一审 十 公司南宁分 二、之一、 调解 书、 澄星股份 纠纷 三 行 (2021)桂 财产 01 执保 615 保全 号 情况 告知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澄星集团、 金融借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款合同 42,104,284.42 诉讼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李兴、缪维 纠纷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芬 裁定 书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案 曲靖市商业 宣威磷电、 金融借 (2021)云 财产 件 银行股份有 澄星集团、 款合同 125,339,849.70 诉讼 03 民初 180 一审 审理中 保全 十 限公司宣威 澄星股份、 纠纷 号 申请 五 支行 李兴 书、 民事 裁定 书 合计 2,143,059,848.90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4 案件十五: (一)诉讼情况 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被告:宣威磷电、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李兴 收到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5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威磷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3,000,000.00 元,截止 2021 年 8 月 16 日所欠利息 1,230,124.4 元、罚息 586,725.3 元,并按借款合同约 定逾期利率(年利率 7.3515%)计算的支付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宣威磷电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 师代理费 523000 元;【以上暂计:125,339,849.7 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团、被 告澄星股份、被告李兴对被告宣威磷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 25 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宣流 授字 003 号《授信额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宣威磷电提供短期贷款额度 12300 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10000 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5000 万元,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 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止。同日,被告澄星集 团、被告澄星股份、被告李兴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原告与被告宣 威磷电所签订的 2020 年宣流授字 003 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2020 年 9 月 25 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宣流借字 016-01 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 1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 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 30%计收。2020 年 9 月 27 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宣流借字 016-06 号《借款合同》 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 32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 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 30%计收。2020 年 9 月 28 日,被告宣威磷电与 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宣流借字 016-03 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 31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 年利率 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 水平上上浮 30%计收。2020 年 9 月 29 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 2020 年宣流借字 016-05 号、2020 年宣流借字 016-04 号两份《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借款金额为 2100 万元和 24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24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 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 30%计收。 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短期贷款五笔,合计贷款本金 12300 万元。2021 年 7 月 24 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宣威磷电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截止 2021 年 8 月 13 日, 尚欠借款本金 12300 万元,利息 1,230,124.4 元、罚息 586,725.3 元。原告与被告 方多次沟通催收,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 民法典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查封被申请人宣威磷 电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羊场工业园区)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 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096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104 号的土地,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 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708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709 号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2371 号、不动产权 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2372 号的土地;2、请求贵院冻结被申 请人宣威磷电在曲靖市沾益区恒威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 70%股份,在会泽龙威矿业 有限公司的 50.67%股份,在宣威市荣昌煤磷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在宣威市磷电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 100%股份,在曲靖市澄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 100%股份,在 宣威市澄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 51%股份,在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的 7.2%股份。3、请求贵院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在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的 100% 股份,在江苏兴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 100%股份、在江苏澄星材料研究院有限公 司的 100%股份,在贵州兴润益商贸有限公司的 100%股份,在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 技有限公司的 92.8%股份,在上海鼎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份的 90%股份,在上海 澄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的 90%股份,在江阴澄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 80%股份,在江 阴澄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 70%股份,在云南弥勒雷打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 55% 股份,在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 55%股份;4、请求贵院查封被申请 人宣威磷电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明细,动产抵押登记号: 51000020203002131);5、请求贵院冻结云南玖玄矿业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宣威 磷电支付的合作经营承包费;6、请求法院冻结 4 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以上六项财产查封、冻结限额为人民币 124,740,886.59 元。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申请人第 1 项申请所涉及的财产价值已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对其他请求本院不 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6 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宣威磷电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羊场工业园区)不动产 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096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 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104 号的土地,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的土地,不动 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708 号、不动产权证为:云(2018) 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1709 号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 权第 0002371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 0002372 号的土 地。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被申请人宣威磷电、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李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