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10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66,764,772.30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144,121,88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 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五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106);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二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 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266,764,772.30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2,144,121,88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1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928,111.64 诉讼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5505 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1,062,033.00 诉讼 02 民初 47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书 号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中国民生银 澄星股份、 收到 案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民事 件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澄 星 房 地 上诉 四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产、铂斯达、 状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2 吴亮 收到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到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717,608.94 诉讼 02 民初 198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8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42,591,869.3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七 纠纷 云 03 执 601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9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66,855,276.15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八 纠纷 云 03 执 602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收到 民事 判决 (2021)苏 中国光大银 书、 案 金融借 02 民初 411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款合同 152,670,292.84 诉讼 号、(2021) 一审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决已出 通知 十 纠纷 苏 02 执 606 行 书、 号 报告 财产 令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平安银行股 澄星股份、 金融借 (2021)苏 收到 151,975,285.96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件 份有限公司 澄星集团 款合同 02 民初 428 民事 3 十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起诉 二 状 收到 民事 (2021)桂 调解 01 民初 书、 案 中国民生银 2459 号、 民事 广西澄星、 金融借 件 行股份有限 2459 号之 民事 裁定 澄星集团、 款合同 40,301,849.28 诉讼 一审 十 公司南宁分 二、之一、 调解 书、 澄星股份 纠纷 三 行 (2021)桂 财产 01 执保 615 保全 号 情况 告知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澄星集团、 金融借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款合同 42,104,284.42 诉讼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李兴、缪维 纠纷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芬 裁定 书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财产 (2021)云 案 曲靖市商业 宣威磷电、 保全 金融借 03 民初 180 件 银行股份有 澄星集团、 申请 款合同 125,339,849.70 诉讼 号、(2021) 一审 审理中 十 限公司宣威 澄星股份、 书、 纠纷 云 03 执保 五 支行 李兴 民事 60 号 裁定 书、 结案 通知 书 合计 2,144,121,881.90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4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8 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 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2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计算, 实际清偿之日在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时,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4.35%上浮 50%计算);2、判令被告澄星股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5 万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 团对被告澄星股份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流贷 (2020)第 40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额 度 2 亿元、有效期 1 年、利率按照借据、借款用途是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违约事件、 交叉违约等事项。合同第 16.1(8)约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对 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 贷款到期。合同 17 条约定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 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合同 19.2 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 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保字(2020)第 20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协议约定了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上述借 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 9 月 7 日被告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 款借据(编号为 00366192),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4.35%,借款金额壹 亿元,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7 日到 2021 年 9 月 3 日。2020 年 9 月 18 日被申请人澄 5 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 00366193),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到 2021 年 9 月 3 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借据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涉及重大诉讼。2021 年 1 月 12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 民初 15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10 亿元财产进行保全。2021 年 1 月 18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 民初 40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 人名下价值 1.65 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交叉违约,危及 原告贷款的安全。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5 万元依 约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借款本金 2 亿元没有异议,对利息以及罚息 计算也没有异议。2、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 5 万元没有提供支 付凭证。澄星集团辩称:同澄星股份答辩意见,澄星集团担保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以 2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止至按年利率 4.35%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 6.525% 计算); 二、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支出 的律师费代理费 5 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703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62033 元,由澄星集团、 澄星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6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