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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2021-11-17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10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66,764,772.30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144,121,88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
   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五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107);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六和案件十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
   合并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0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266,764,772.30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2,144,121,88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1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928,111.64     诉讼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5505 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1,062,033.00    诉讼   02 民初 47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65,000,0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书
                                                                         号
     中国民生银    澄星集团、                                                                        收到
案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汉邦石化、                                                                        民事
件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澄星股份、                                                                        上诉
四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澄高包装、                                                                        状
                                                  2
                  澄 星 房 地
                  产、铂斯达、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吴亮
                                                                                                收到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到
                                                                                                执行
                                                                  (2021)苏
                                                                                                通知
                                                                  02 民初 198
                                                                                                书、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号、(2021)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报告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717,608.94   诉讼   苏 02 执 617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财产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2021)
                                                                                                令、
                                                                  苏 02 执 617
                                                                                                执行
                                                                    号之一
                                                                                                裁定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8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42,591,869.3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七                               纠纷                             云 03 执 601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9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66,855,276.15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八                               纠纷                             云 03 执 602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2021)苏                    收到
     中国光大银                                                   02 民初 411                   执行
案                               金融借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号、(2021)         一审判   通知
件                               款合同   152,670,292.84   诉讼                一审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苏 02 执 606         决已出   书、
十                               纠纷
         行                                                       号、(2021)                  执行
                                                                  苏 02 执 606                  裁定
                                                 3
                                                                       号之一                      书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收到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975,285.96   诉讼   02 民初 428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二                                                                                                 状
                                                                                                   收到
                                                                                                   民事
                                                                     (2021)桂                    调解
                                                                       01 民初                     书、
案   中国民生银                                                       2459 号、                    民事
                    广西澄星、   金融借
件   行股份有限                                                       2459 号之            民事    裁定
                    澄星集团、   款合同       40,301,849.28   诉讼                 一审
十   公司南宁分                                                      二、之一、            调解    书、
                      澄星股份   纠纷
三       行                                                          (2021)桂                    财产
                                                                     01 执保 615                   保全
                                                                          号                       情况
                                                                                                   告知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澄星集团、   金融借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款合同       42,104,284.42   诉讼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李兴、缪维   纠纷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芬                                                                         裁定
                                                                                                   书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财产
                                                                     (2021)云
案   曲靖市商业     宣威磷电、                                                                     保全
                                 金融借                              03 民初 180
件   银行股份有     澄星集团、                                                                     申请
                                 款合同      125,339,849.70   诉讼   号、(2021) 一审    审理中
十   限公司宣威     澄星股份、                                                                     书、
                                 纠纷                                云 03 执保
五     支行             李兴                                                                       民事
                                                                         60 号
                                                                                                   裁定
                                                                                                   书、
                                                                                                   结案
                                                                                                   通知
                                                                                                   书
                  合计                                        2,144,121,881.90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4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六: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潘玉凤
    收到民事诉状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时间:
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24 日、2021 年 11 月 8 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
    诉讼代理人:张杰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994.2 万元、逾期罚息
134458.94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以 1994.2 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22%上浮 50%计算);二、判令被告
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0 万元、逾期罚息 93500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8000 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
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 年 1 月 14 日,被告一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
银宁借字第 1004011400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
借款 2000 万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 2000 万元。后借款人归还 5.8
万元本金。2020 年 3 月 18 日,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银宁借字第
1004031800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借款 8000 万
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同日,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 8000 万元。2021 年 1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
发送提前收贷的通知,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4 日收到提前收贷通知书。2020 年 1 月
14 日,被告二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银宁借高保字第 100401140011
                                        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前述 0114、0318 借款合
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11000
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在上述
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故原告有权要求澄星股份提前归还前述全
部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澄星集团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
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履行如上所请。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张的借款本金
及罚息予以认可,但考虑到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请求法院对罚息予以降低。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994.2 万元、支付截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的罚
息 134458.94 元、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994.2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5.22%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8000 万元、支付截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的罚息 93500 元、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 8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
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 11000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屐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
理费 5426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547650 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
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最新进展情况
    (1)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
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
                                      6
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
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
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承担,
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
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
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
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
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
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
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十: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执
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时间:2021 年 9 月 2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收到执行裁
定书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8 日

                                      7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1.5 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为 1703657.7 元)、罚息(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5 亿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 4.785%
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 2021 年 6 月 15 日为 4096.14 元,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703657.7 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 4.785%
上浮 50%计算)。2、被告一承担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44 万元。3、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综
合授信协议》(编号锡光银授 2020 第 0642 号),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
整(《综合授信协议》第二条),授信期间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综合授信协议》第四条)。澄星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澄星集团与
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形成了股
东会决议且知晓三笔借款用途,约定澄星集团自愿对澄星股份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在锡光银授 2020 第 0642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澄星股
份提供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
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三、四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按法律规定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此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
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76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411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光大银行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但其
经营困难,请求法院对光大银行主张的罚息予以降低。2、光大银行主张律师费未
                                         8
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其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光大银
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5000 万元,并支付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的利息 1703657.70
元、复利 4096.14 元、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703657.70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的复利、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 1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
费损失 15 万元;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
15000 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 80753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12539 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
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06 号《执行通知书》和(2021)苏 02 执 606 号《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41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股份无锡分行向本
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 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
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
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
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
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
                                      9
拘留。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0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
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
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
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411 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
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