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11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 年 5 月 6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3.3.2 条规定,若公司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 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 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 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 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澄星集团”或“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 2,223,347,882.40 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 团立案。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0,826,693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8%;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6,107,921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 1 总 股 本 的 16.01% 。 截 止 本 公 告 日 , 澄 星 集 团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累 计 质 押 数 量 为 170,826,693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78%, 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 170,826,693 股(含本次轮候冻结股数在 内),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78%;汉盈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 106,107,921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01%,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 106,107,921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01%。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 2021-117),江苏省 江阴市人民法院将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 170,826,693 股无限 售流通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8%,占该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的 100%,澄星 集团持有的前述股份已全部质押且多次被司法冻结,若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0 时(延时除外)。 2021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 2021-111),汉盈投资持有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06,107,921 股,该标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1%,占该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汉盈投资持有的前述股份已全部质押且被司法冻结,若拍 卖最终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 份拍卖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6 日 10 时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0 时(延时除外)。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60,957,808.18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130,828,55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30,129,256.28 元;人民 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 2,119,35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五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109、其他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三十一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 2021-091);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三、五、十的最新进展情况、其他被 诉讼起诉案件八、十一、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 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新增其他被诉讼起诉案件三十二、三 十三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 抵消)。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 0281 执 714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40 号《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21) 苏 02 民初 153 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260,957,808.18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2,130,828,55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30,129,256.28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 到 执 行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裁 定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928,111.64 诉讼 0281 执 一审 书 、 澄星集团 决已出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5505 号 报 告 财 产 令 、 3 执行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案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民事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1,062,033.00 诉讼 02 民初 471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判决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书 收到 执行 (2021)苏 裁定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书、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486,6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催交 澄星集团 决已出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案件 号 受理 费通 知书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澄星股份、 中国民生银 收到 案 澄 高 包 装 、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民事 件 澄 星 房 地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上诉 四 产、铂斯达、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状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吴亮 收到 民事 判决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书、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诉讼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费催 缴通 知书 收到 (2021)苏 执行 02 民初 198 通知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号、(2021)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书、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717,608.94 诉讼 苏 02 执 617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报告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2021) 财产 苏 02 执 617 令、 号之一 执行 4 裁定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8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42,591,869.3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七 纠纷 云 03 执 601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9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66,855,276.15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八 纠纷 云 03 执 602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收到 执行 通知 (2021)苏 书、 02 民初 411 报告 号、(2021) 财产 中国光大银 苏 02 执 606 案 金融借 令、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号、(2021)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152,890,362.84 诉讼 一审 当事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苏 02 执 606 决已出 十 纠纷 人缴 行 号之一、 款通 (2021)苏 知 0281 执 书、 7146 号 限制 消费 令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收到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975,285.96 诉讼 02 民初 428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二 状 5 收到 民事 (2021)桂 调解 01 民初 书、 案 中国民生银 2459 号、 民事 广西澄星、 金融借 件 行股份有限 2459 号之 民事 裁定 澄星集团、 款合同 40,301,849.28 诉讼 一审 十 公司南宁分 二、之一、 调解 书、 澄星股份 纠纷 三 行 (2021)桂 财产 01 执保 615 保全 号 情况 告知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澄星集团、 金融借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款合同 42,104,284.42 诉讼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李兴、缪维 纠纷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芬 裁定 书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财产 (2021)云 案 曲靖市商业 宣威磷电、 保全 金融借 03 民初 180 件 银行股份有 澄星集团、 申请 款合同 125,339,849.70 诉讼 号、(2021) 一审 审理中 十 限公司宣威 澄星股份、 书、 纠纷 云 03 执保 五 支行 李兴 民事 60 号 裁定 书、 结案 通知 书 合计 2,130,828,551.90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三: (一)诉讼情况 6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许晨晨、郑晓宇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 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签订了《授信 协议》,总授信额度为 1.5 亿元,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向澄星股 份发放贷款 1 亿元,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 5000 万元,澄星集团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1、澄星股份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1 亿元,并支付期 内欠息(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192500 元)、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以 1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 利(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925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 上浮 50%计算)。2、澄星股份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并支 付期内欠息(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96250 元)、罚息(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5000 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期内欠 息之复利(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96250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4.95%上浮 50%计算)。3、澄星股份承担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 师代理费 180000 元。4、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对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但罚息 与复利属于对借款人的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未提供 其主张律师费的实际付款依据,仅有代理合同,无支付凭证和发票,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签订授信协议,并按约发放贷款 1.5 亿元,双方约定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 5O%,复利按逾期贷款利 率计息,澄星集团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上述贷款提 供保证担保。上述协议均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约履行。现贷款期满,澄星股份未 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澄星集团未按约承担担保责任,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有权要求澄 星股份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等)并承担律师费损失,澄星集团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澄星股份认为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无权同时收取罚息和 复利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签订的 7 授信协议约定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澄星股份负担,招 商银行无锡分行也已委托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本案诉讼代 理活动,约定的律师费金额在合理范围,因此,该笔律师费是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必 然发生的损失,澄星股份以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不承担律师费,本院不予支 持。 一审判决:1、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招商银行无 锡分行借款本金 1 亿元,并支付利息(计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192500 元)、罚息 (以 1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计算)、 复利(以 1925O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 计算);2、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计至 2021 年 1 月 4 日为 96250 元)、罚息(以 5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计算)、 复利(以 962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425% 计算);3、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4、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上述第一、二、三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9414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99144 元,由澄 星股份、澄星集团负担。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 02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立 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 四条、笫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 24 条、第 3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笫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 留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 151486600.00 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8 初 40 号《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因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 出(2021)苏 02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承担诉讼费 799144.00 元。你方应 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799144.00 元,其中受理费 794144.00 元,保 全费/执行费 5000.00 元,其他 0.00 元,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仍不交纳案 件受理费,本院有权就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五: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唐君与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民事诉状书、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16 日; 收到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逾期罚 息(自 2021 年 3 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 利率 3.625‰上浮 50%计算)、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以上各项暂合计:25100 万元。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11201J120049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上述借款的借款用途为承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2020 年 12 月 8 日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150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 11201J12005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上述借款的借款用途为承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无锡 9 分行 2020 年 12 月 9 日到期的国内信用证 100O0 万元。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 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11200J120048A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为被告 一提供担保。 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 15000 万款项,被告一在借款借据上 盖章确认,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当期执行利率(月利 率)为 3.625‰。2020 年 12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10000 万款项,被告—在 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当期执行 利率 (月利率)为 3.625‰。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 12.1.9 条、十四条约定, 原告有权宣布本笔借款提前到期。原告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向被告发出了提前到期 的通知书,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签收。被告一尚欠原告相应本金及利息,保证 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其均已构成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还支付了相应的律师 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其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支付的 2718750 元,除 支付期内利息 996875 元外,其余应在借款本金中扣除。2、兴业银行主张律师费未 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其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 25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3.62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 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1521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20211 元,由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共同负担。 1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初 153 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 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1320211.00 元,其中受理费 l315211.00 元,保全费/执行费 5000.00 元 ,其他 0.00 元,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将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十: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执 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时间:2021 年 9 月 2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收到执行裁 定书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8 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 书和限制消费令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1.5 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为 1703657.7 元)、罚息(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5 亿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 4.785% 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 2021 年 6 月 15 日为 4096.14 元,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703657.7 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 4.785% 上浮 50%计算)。2、被告一承担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44 万元。3、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11 事实与理由: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综 合授信协议》(编号锡光银授 2020 第 0642 号),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 整(《综合授信协议》第二条),授信期间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综合授信协议》第四条)。澄星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澄星集团与 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形成了股 东会决议且知晓三笔借款用途,约定澄星集团自愿对澄星股份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在锡光银授 2020 第 0642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澄星股 份提供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 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三、四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按法律规定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此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 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76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411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光大银行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但其 经营困难,请求法院对光大银行主张的罚息予以降低。2、光大银行主张律师费未 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其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光大银 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5000 万元,并支付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的利息 1703657.70 元、复利 4096.14 元、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703657.70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的复利、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 1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 费损失 15 万元;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 15000 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 80753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12539 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 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06 号《执行通知书》和(2021)苏 02 执 606 号《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41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股份无锡分行向本 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 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 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 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 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 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 拘留。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0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 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 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 13 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411 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 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 0281 执 714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2 执 606 号判决 书已于 2021 年 9 月 4 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股份无锡分行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送达 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履行(2021)苏 02 执 606 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二、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被 执行人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 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 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内容如下:缴纳金额:152890362.84 元,其他费用: 0.00 元;利息:0.00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营业部;开 户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262955。 《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于 202 年 11 月 25 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光 大银行股份无锡分行申请执行的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 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 措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14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 到 案 江苏胜开尔 (2021)苏 买卖合 一审判 民 事 件 工业技术有 澄星股份 7,164,048.00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一 限公司 7311 号 书 (2021)苏 收 到 0281 民初 民 事 案 江苏红光仪 买卖合 4571 号、 一审判 判 决 件 表厂有限公 澄星股份 63,912.00 诉讼 一审 同纠纷 (2021)苏 决已出 书、执 二 司 0281 执 行 裁 5537 号 定书 (2021)苏 收 到 0281 民初 民 事 案 江阴理想办 买卖合 4594 号、 一审判 判 决 件 公用品有限 澄星股份 162,590.69 诉讼 一审 同纠纷 (2021)苏 决已出 书、执 三 公司 0281 执 行 裁 5501 号 定书 收 到 案 南通国电电 (2021)苏 买卖合 一审判 民 事 件 站阀门股份 澄星股份 322,426.92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四 有限公司 5093 号 书 收 到 案 南通国电阀 (2021)苏 买卖合 一审判 民 事 件 门科技有限 澄星股份 60,346.00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五 公司 5097 号 书 收 到 案 上品兴业氟 (2021)苏 买卖合 一审判 民 事 件 塑料有限公 澄星股份 527,606.78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六 司 5055 号 书 收 到 案 安徽天康(集 (2021)苏 买卖合 一审判 民 事 件 团)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181,509.00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七 公司 5158 号 书 案 上海协丞化 (2021)苏 收 到 买卖合 一审判 件 工机械有限 澄星股份 394,411.39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执 行 同纠纷 决已出 八 公司 4513 号、 通 知 15 (2021)苏 书、执 0281 执 行 裁 7255 号 定书、 报 告 财 产 令、当 事 人 缴 款 通 知 书、限 制 消 费令 收 到 案 江苏精诚化 (2021)苏 定作合 一审判 民 事 件 工设备制造 澄星股份 567,700.00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九 有限公司 1130 号 书 案 阿法拉伐(上 收 到 购销合 DM2020214 仲裁裁 件 海)技术有限 澄星股份 1,304,455.72 仲裁 仲裁 裁 决 同争议 3 决已出 十 公司 书 收 到 执 行 通 知 书、执 行 裁 (2021)苏 定书、 案 0281 民初 报 告 件 芜湖融汇化 买卖合 7752 号、 一审判 澄星日化 56,638.74 诉讼 一审 财 产 十 工有限公司 同纠纷 (2021)苏 决已出 令、当 一 0281 执 事 人 7296 号 缴 款 通 知 书、限 制 消 费令 (2021)苏 收 到 案 0281 民初 民 事 江苏红光仪 件 买卖合 4573 号、 一审判 判 决 表厂有限公 澄星日化 9,220.00 诉讼 一审 十 同纠纷 (2021)苏 决已出 书、执 司 二 0281 执 行 裁 5536 号 定书 案 收 到 南通国电电 (2021)苏 件 买卖合 一审判 民 事 站阀门股份 澄星日化 10,442.50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十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有限公司 5090 号 三 书 案 宣威协昌贸 宣威磷电 买卖合 10,076,736.12 诉讼 (2020)云 二审 二审判 收 到 16 件 易有限公司 同纠纷 0381 民初 决已出 民 事 十 4493 号、 判 决 四 (2021)云 书 03 民终 1657 号 案 收 到 云南采腾矿 (2021)云 件 买卖合 一审判 民 事 业有限责任 宣威磷电 10,633,961.28 诉讼 03 民初 59 一审 十 同纠纷 决已出 判 决 公司 号 五 书 收 到 报 告 财 产 (2021)云 案 令、执 云南供易供 03 民初 74 件 买卖合 一审判 行 通 应链管理有 宣威磷电 8,390,820.49 诉讼 号、(2021) 一审 十 同纠纷 决已出 知书、 限公司 云 03 执 六 当 事 702 号 人 缴 款 通 知书 (2021)云 案 0381 民初 收 到 件 湘潭离心机 维修合 1245 号、 民事 民 事 宣威磷电 202,270.00 诉讼 二审 十 有限公司 同纠纷 (2021)云 调解 调 解 七 03 民终 书 2196 号 (2021)云 案 0381 民初 收 到 件 安宁科航经 买卖合 3427 号、 一审判 执 行 宣威磷电 6,129,535.58 诉讼 一审 十 贸有限公司 同纠纷 (2021)云 决已出 通 知 八 0381 执 书 2545 号 案 (2021)云 收 到 件 上海双沃矿 买卖合 宣威磷电 1,074,888.03 诉讼 0381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起 诉 十 业有限公司 同纠纷 3717 号 状 九 收 到 报 告 财 产 (2021)云 案 令、执 建设工 03 民初 117 件 云南耀荣电 一审判 行 通 宣威磷电 程合同 10,776,362.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二 力有限公司 决已出 知书、 纠纷 云 03 执 十 当 事 706 号 人 缴 款 通 知书 17 案 建设工 件 弥勒市电力 (2021)云 收 到 程施工 二 工程有限责 宣威磷电 24,130,783.95 诉讼 03 民初 139 一审 审理中 起 诉 合同纠 十 任公司 号 状 纷 一 收 到 执 行 (2021)云 通 知 案 0381 民初 书、报 件 云南霆展实 买卖合 4214 号、 一审判 告 财 二 宣威磷电 2,177,627.81 诉讼 一审 业有限公司 同纠纷 (2021)云 决已出 产令、 十 0381 执 当 事 二 3210 号 人 缴 款 通 知书 案 收 到 件 (2021)云 云南昆钢矿 买卖合 民事 民 事 二 宣威磷电 27,060,851.23 诉讼 03 民初 123 一审 业有限公司 同纠纷 调解 调 解 十 号 书 三 案 收 到 件 (2021)吉 起 诉 吉林炭素有 买卖合 一审判 二 宣威磷电 1,334,912.19 诉讼 0202 民初 一审 状、民 限公司 同纠纷 决已出 十 3076 号 事 判 四 决书 案 收 到 件 (2021)云 起 诉 昆明湘祥商 买卖合 二 宣威磷电 33,980.80 诉讼 0103 民初 一审 撤诉 状、民 贸有限公司 同纠纷 十 8961 号 事 裁 五 定书 (2021)云 案 0111 民 收 到 件 13188 号、 起 诉 云南祥泵商 宣威磷电、 买卖合 二 380,412.00 诉讼 (2021)云 一审 撤诉 状、民 贸有限公司 澄星股份 同纠纷 十 0111 民 初 事 裁 六 13188 号 定书 之一 案 收 到 件 (2021)云 起 诉 云南祥泵商 宣威磷电、 买卖合 二 246,384.00 诉讼 0381 民初 一审 撤诉 状、民 贸有限公司 澄星股份 同纠纷 十 6385 号 事 裁 七 定书 案 (2021)宁 收 到 宁夏宁平炭 买卖合 民事 件 宣威磷电 1,075,361.00 诉讼 0221 民初 一审 起 诉 素有限公司 同纠纷 调解 二 3949 号 状、民 18 十 事 调 八 解书 案 收 到 件 云南大为化 (2021)云 起 诉 买卖合 一审判 二 工装备制造 宣威磷电 474,859.50 诉讼 0381 民初 一审 状、民 同纠纷 决已出 十 有限公司 6536 号 事 判 九 决书 案 江阴市澄江 (2021)苏 收 到 件 街道斜泾村 合同 澄星日化 256,000.00 诉讼 0281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起 诉 三 股份经济合 纠纷 12886 号 状 十 作社 案 件 (2021)桂 收 到 中港建设集 建造合 三 广西澄星 7,708,363.00 诉讼 72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起 诉 团有限公司 同纠纷 十 449 号 状 一 案 (2021)云 件 江苏亚梅泵 收 到 买卖合 0381 民 三 业集团有限 宣威磷电 766,500.00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起 诉 同纠纷 初 7470 十 公司 状 号 二 案 (2021)云 收 到 件 云南新航行 买卖合 0381 民 民 事 三 经贸有限责 宣威磷电 6,373,339.56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同纠纷 初 7745 起 诉 十 任公司 号 状 三 合计 130,129,256.28 元 其他被诉讼起诉的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 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 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