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12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 年 5 月 6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3.3.2 条规定,若公司 2021 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 终止上市。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 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 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 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 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澄星集团”或“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 2,223,347,882.40 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 团立案。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0,826,693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8%,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 1 为 170,826,693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78%;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 2021-117),江苏省江阴市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 若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澄星集团所持公司 股份拍卖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0 时(延时除外)。 ●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106,107,921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1%,目前汉 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 106,107,921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01%。2021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详见公告:临 2021-111),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汉盈投资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 份,若拍卖最终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汉盈投资所 持公司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 10 时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 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因第一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拍 卖流拍。上述拍卖事项将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0 时(延 时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60,957,808.18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130,828,55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30,129,256.28 元;人民 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 2,667,00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五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119);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二和六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 5,082,544,713.42 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 2 抵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752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初 198 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260,957,808.18 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2,130,828,551.9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30,129,256.28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进度 调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号 请人 解/裁决 情况 等)结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44,928,111.64 诉讼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纠纷 5505 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案 渤海银行股 澄星股份、 金融借 (2021)苏 一审判 收到 201,062,033.00 诉讼 一审 件 份有限公司 澄星集团 款合同 02 民初 471 决已出 执行 3 二 无锡分行 纠纷 号、(2021) 通知 苏 02 执 752 书、 号 报告 财产 令、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执行 (2021)苏 裁定 案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02 民初 40 书、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51,486,600.00 诉讼 号、(2021) 一审 催交 澄星集团 决已出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334 案件 号 受理 费通 知书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澄星股份、 中国民生银 收到 案 澄 高 包 装 、 金融借 1,000,000,000.00 元 (2021)苏 行股份有限 民事 件 澄 星 房 地 款合同 (其中澄星股份 诉讼 02 民初 15 二审 审理中 公司无锡分 上诉 四 产、铂斯达、 纠纷 300,000,000.00 元) 号 行 状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吴亮 收到 民事 判决 案 兴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澄星股份、 一审判 书、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51,520,211.00 诉讼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诉讼 五 无锡分行 纠纷 号 费催 缴通 知书 收到 执行 (2021)苏 通知 02 民初 198 书、 案 恒丰银行股 金融借 号、(2021) 澄星股份、 一审判 报告 件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0,717,608.94 诉讼 苏 02 执 617 一审 澄星集团 决已出 财产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号、(2021) 令、 苏 02 执 617 执行 号之一 裁定 书、 4 诉讼 费催 缴通 知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8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42,591,869.30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七 纠纷 云 03 执 601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收 到 (2021)云 民 事 中国农业银 案 金融借 03 民初 109 判 决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66,855,276.15 诉讼 号、(2021) 一审 书 、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决已出 八 纠纷 云 03 执 602 执 行 支行 号 通 知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金融借 业银行股份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款合同 388,199,335.24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纠纷 江分行 保 151 号 状 之二 收到 执行 通知 (2021)苏 书、 02 民初 411 报告 号、(2021) 财产 中国光大银 苏 02 执 606 案 金融借 令、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号、(2021) 一审判 件 款合同 152,890,362.84 诉讼 一审 当事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苏 02 执 606 决已出 十 纠纷 人缴 行 号之一、 款通 (2021)苏 知 0281 执 书、 7146 号 限制 消费 令 案 澄星股份、 收到 徽商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民事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70,855,874.43 诉讼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起诉 南京分行 纠纷 9181 号 一 李兴 状 案 平安银行股 澄星股份、 金融借 (2021)苏 收到 151,975,285.96 诉讼 一审 审理中 件 份有限公司 澄星集团 款合同 02 民初 428 民事 5 十 南京分行 纠纷 号 起诉 二 状 收到 民事 (2021)桂 调解 01 民初 书、 案 中国民生银 2459 号、 民事 广西澄星、 金融借 件 行股份有限 2459 号之 民事 裁定 澄星集团、 款合同 40,301,849.28 诉讼 一审 十 公司南宁分 二、之一、 调解 书、 澄星股份 纠纷 三 行 (2021)桂 财产 01 执保 615 保全 号 情况 告知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澄星集团、 金融借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澄高包装、 款合同 42,104,284.42 诉讼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李兴、缪维 纠纷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芬 裁定 书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财产 (2021)云 案 曲靖市商业 宣威磷电、 保全 金融借 03 民初 180 件 银行股份有 澄星集团、 申请 款合同 125,339,849.70 诉讼 号、(2021) 一审 审理中 十 限公司宣威 澄星股份、 书、 纠纷 云 03 执保 五 支行 李兴 民事 60 号 裁定 书、 结案 通知 书 合计 2,130,828,551.90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6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8 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收到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 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2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计算, 实际清偿之日在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时,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4.35%上浮 50%计算);2、判令被告澄星股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5 万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 团对被告澄星股份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流贷 (2020)第 40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额 度 2 亿元、有效期 1 年、利率按照借据、借款用途是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违约事件、 交叉违约等事项。合同第 16.1(8)约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对 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 贷款到期。合同 17 条约定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 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合同 19.2 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 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保字(2020)第 20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协议约定了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上述借 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 9 月 7 日被告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 款借据(编号为 00366192),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4.35%,借款金额壹 亿元,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7 日到 2021 年 9 月 3 日。2020 年 9 月 18 日被申请人澄 7 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 00366193),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到 2021 年 9 月 3 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借据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涉及重大诉讼。2021 年 1 月 12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 民初 15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10 亿元财产进行保全。2021 年 1 月 18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 民初 40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 人名下价值 1.65 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交叉违约,危及 原告贷款的安全。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5 万元依 约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借款本金 2 亿元没有异议,对利息以及罚息 计算也没有异议。2、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 5 万元没有提供支 付凭证。澄星集团辩称:同澄星股份答辩意见,澄星集团担保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以 2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止至按年利率 4.35%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 6.525% 计算); 二、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支出 的律师费代理费 5 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703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62033 元,由澄星集团、 澄星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75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8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作出的(2021) 苏 02 民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 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 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 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 由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 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罚款、拘留。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为规范诉讼费及涉案往来款项管理,自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执案件均实行“一案一人一帐号”。缴款金额:详 见执行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 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58851103001121136。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六: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潘玉凤 收到民事诉状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时间: 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24 日、2021 年 11 月 8 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 9 收到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 诉讼代理人:张杰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994.2 万元、逾期罚息 134458.94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以 1994.2 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22%上浮 50%计算);二、判令被告 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0 万元、逾期罚息 93500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8000 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 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 年 1 月 14 日,被告一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 银宁借字第 1004011400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 借款 2000 万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 2000 万元。后借款人归还 5.8 万元本金。2020 年 3 月 18 日,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银宁借字第 1004031800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借款 8000 万 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同日,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 8000 万元。2021 年 1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 发送提前收贷的通知,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4 日收到提前收贷通知书。2020 年 1 月 14 日,被告二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银宁借高保字第 10040114001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前述 0114、0318 借款合 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11000 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在上述 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故原告有权要求澄星股份提前归还前述全 部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澄星集团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 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履行如上所请。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张的借款本金 及罚息予以认可,但考虑到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请求法院对罚息予以降低。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恒丰银 10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994.2 万元、支付截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的罚 息 134458.94 元、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994.2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5.22%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8000 万元、支付截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的罚息 93500 元、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 8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 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 11000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屐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 理费 5426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547650 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 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最新进展情况 (1)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 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 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 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 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承担, 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 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 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 11 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 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 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 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初 198 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恒丰银行无锡分行因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国务 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 诉讼费 547650.00 元,其中受理费 542650.00 元,保全费/执行费 5000.00 元 ,其 他 0.00 元,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将有权申请 强制执行。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