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 年 5 月 6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 “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 2020 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公司 2021 年 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 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 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1 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 相关工作。 ●2022 年 2 月 8 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 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 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 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 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停牌核查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2-041),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核查 公告后复牌。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404,372,765.26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仲 裁)的金额为 2,210,928,325.61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9,175,113.01 元;截止 2022 年 1 月 28 日被投资者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64,269,326.64 元;人民法院 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 2,667,00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六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2-016),本次公告为案件二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 0281 执 109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404,372,765.26 元(其中:重大被 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2,210,928,325.61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 为 129,175,113.01 元;截止 2022 年 1 月 28 日被投资者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64,269,326.64 元;人民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 2,667,005.00 元),具体情况如 下: 2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程 进度 调解/裁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号 号 请人 序 决等)结 情况 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金融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2021)苏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44,928,111.64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5505 号 纠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2021)苏 执行 02 民初 通知 471 号、 书、 金融 案 渤海银行股 (2021)苏 报告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200,050,000.00 02 执 752 一审 财产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二 无锡分行 号、(2022) 令、 纠纷 苏 0281 执 当事 1095 号 人缴 款通 知书 金融 (2021)苏 收到 案 招商银行股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02 民初 40 一审判 执行 件 份有限公司 151,486,600.00 一审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号、(2021) 决已出 裁定 三 无锡分行 纠纷 苏 02 执 书、 3 334 号 催交 案件 受理 费通 知书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收到 澄星股份、 (2021)苏 民事 中国信达资 金融 案 澄高包装、 1,000,000,000.00 元 02 民初 15 上诉 产管理股份 借款 诉 件 澄 星房 地 (其中澄星股份 号、(2021) 二审 审理中 状、 有限公司江 合同 讼 四 产、铂斯达、 300,000,000.00 元) 苏民终 民事 苏省分公司 纠纷 李兴、缪维 2417 号 裁定 芬、李岐霞、 书 吴亮 收到 民事 金融 判决 案 兴业银行股 (2021)苏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书、 件 份有限公司 251,520,211.00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诉讼 五 无锡分行 号 纠纷 费催 缴通 知书 收到 执行 通知 (2021)苏 书、 02 民初 198 报告 金融 号、(2021) 财产 案 恒丰银行股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苏 02 执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100,717,608.94 一审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617 号、 决已出 执行 六 无锡分行 纠纷 (2021)苏 裁定 02 执 617 书、 号之一 诉讼 费催 缴通 知书 收到 (2021)云 执行 中国农业银 金融 案 03 民初 108 通知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42,591,869.30 号、(2021) 一审 书、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合同 讼 决已出 七 云 03 执 执行 支行 纠纷 601 号 裁定 书 案 中国农业银 宣威磷电、 金融 诉 (2021)云 一审判 收到 66,855,276.15 一审 件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借款 讼 03 民初 109 决已出 执行 4 八 公司宣威市 合同 号、(2021) 通知 支行 纠纷 云 03 执 书、 602 号 执行 裁定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金融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业银行股份 借款 诉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388,199,335.24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合同 讼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江分行 纠纷 保 151 号 状 之二 收到 执行 (2021)苏 通知 02 民初 411 书、 号、(2021) 报告 苏 02 执 财产 中国光大银 金融 案 606 号、 令、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152,890,362.84 (2021)苏 一审 当事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十 02 执 606 人缴 行 纠纷 号之一、 款通 (2021)苏 知 0281 执 书、 7146 号 限制 消费 令 案 澄星股份、 金融 收到 徽商银行股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借款 诉 民事 份有限公司 70,855,874.43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起诉 南京分行 9181 号 一 李兴 纠纷 状 案 金融 收到 平安银行股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民事 份有限公司 151,370,426.00 02 民初 428 一审 十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判决 南京分行 号 二 纠纷 书 收到 民事 (2021)桂 调解 01 民初 书、 案 中国民生银 金融 2459 号、 广西澄星、 民事 件 行股份有限 借款 诉 2459 号之 民事 澄星集团、 40,301,849.28 一审 裁定 十 公司南宁分 合同 讼 二、之一、 调解 澄星股份 书、 三 行 纠纷 (2021)桂 财产 01 执保 615 保全 号 情况 告知 5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金融 澄星集团、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借款 诉 澄高包装、 42,104,284.42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合同 讼 李兴、缪维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纠纷 芬 裁定 书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财产 (2021)云 案 曲靖市商业 宣威磷电、 金融 保全 03 民初 180 件 银行股份有 澄星集团、 借款 诉 申请 125,339,849.70 号、(2021) 一审 审理中 十 限公司宣威 澄星股份、 合同 讼 书、 云 03 执保 五 支行 李兴 纠纷 民事 60 号 裁定 书、 结案 通知 书 案 金融 华夏银行股 (2021)苏 收到 件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份有限公司 81,716,666.67 0281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民事 十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江阴支行 14022 号 诉状 六 纠纷 合计 2,210,928,325.61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8 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 知书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6 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的时间:2022 年 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 法院 诉讼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 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2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计算, 实际清偿之日在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时,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4.35%上浮 50%计算);2、判令被告澄星股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5 万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 团对被告澄星股份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流贷 (2020)第 40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额 度 2 亿元、有效期 1 年、利率按照借据、借款用途是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违约事件、 交叉违约等事项。合同第 16.1(8)约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对 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 贷款到期。合同 17 条约定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 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合同 19.2 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 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0 年 9 月 4 日被告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保字(2020)第 20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协议约定了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上述借 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 9 月 7 日被告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 款借据(编号为 00366192),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4.35%,借款金额壹 亿元,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7 日到 2021 年 9 月 3 日。2020 年 9 月 18 日被申请人澄 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 00366193),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到 2021 年 9 月 3 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借据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涉及重大诉讼。2021 年 1 月 12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 民初 15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10 亿元财产进行保全。2021 年 1 7 月 18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 民初 40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 人名下价值 1.65 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交叉违约,危及 原告贷款的安全。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5 万元依 约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 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借款本金 2 亿元没有异议,对利息以及罚息 计算也没有异议。2、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 5 万元没有提供支 付凭证。澄星集团辩称:同澄星股份答辩意见,澄星集团担保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以 2 亿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止至按年利率 4.35%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 6.525% 计算); 二、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支出 的律师费代理费 5 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703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62033 元,由澄星集团、 澄星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75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提 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知 8 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 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 由 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 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罚款、拘留。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为规范诉讼费及涉案往来款项管理,自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执案件均实行“一案一人一帐号”。缴款金额:详见 执行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 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58851103001121136。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752 号《执行裁定书》: 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 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 02 执 752 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苏 02 民初 471 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 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 0281 执 109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2 执 752 号判决 书已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9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 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履行(2021)苏 02 执 752 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二、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被 执行人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 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 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缴款金额:200050000.00 元。其他费用:0.00 元; 利息:0.00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 江阴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236488。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重大被诉讼(仲裁)起诉的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已 计提全部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 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有 34 个银行账户冻结, 冻结金额为 9,840,880.42 元。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