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5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 年 5 月 6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 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 2020 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公司 2021 年年报触及退 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 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 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1 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 相关工作。 ●2022 年 2 月 8 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 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 年 2 月 9 日, 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 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 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 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 尚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404,540,883.26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仲 裁)的金额为 2,211,096,443.61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9,175,113.01 元;截止 2022 年 1 月 28 日被投资者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64,269,326.64 元;人民法院 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 2,667,00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六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2-044),本次公告为案件六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 0281 执 1318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404,540,883.26 元(其中:重大被 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2,211,096,443.61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 为 129,175,113.01 元;截止 2022 年 1 月 28 日被投资者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64,269,326.64 元;人民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 2,667,005.00 元),具体情况如 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2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 序 被告/被申 程 进度 调解/裁 履行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号 号 请人 序 决等)结 情况 果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金融 财产 案 宁波银行股 (2021)苏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令、 件 份有限公司 44,928,111.64 0281 执 一审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执行 一 无锡分行 5505 号 纠纷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2021)苏 执行 02 民初 471 通知 号、(2021) 书、 金融 案 渤海银行股 苏 02 执 报告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200,050,000.00 752 号、 一审 财产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二 无锡分行 (2022)苏 令、 纠纷 0281 执 当事 1095 号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执行 (2021)苏 裁定 金融 案 招商银行股 02 民初 40 书、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151,486,600.00 号、(2021) 一审 催交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三 无锡分行 苏 02 执 案件 纠纷 334 号 受理 费通 知书 3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收到 澄星股份、 (2021)苏 民事 中国信达资 金融 案 澄高包装、 1,000,000,000.00 元 02 民初 15 上诉 产管理股份 借款 诉 件 澄 星房 地 (其中澄星股份 号、(2021) 二审 审理中 状、 有限公司江 合同 讼 四 产、铂斯达、 300,000,000.00 元) 苏民终 民事 苏省分公司 纠纷 李兴、缪维 2417 号 裁定 芬、李岐霞、 书 吴亮 收到 民事 金融 判决 案 兴业银行股 (2021)苏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书、 件 份有限公司 251,520,211.00 02 民初 153 一审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诉讼 五 无锡分行 号 纠纷 费催 缴通 知书 收到 诉讼 费催 缴通 (2021)苏 知 02 民初 书、 198 号、 执行 (2021)苏 通知 金融 案 恒丰银行股 02 执 617 书、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份有限公司 100,885,726.94 号、(2021) 一审 报告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六 无锡分行 苏 02 执 财产 纠纷 617 号之 令、 一、(2022) 执行 苏 0281 执 裁定 1318 号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收到 (2021)云 执行 中国农业银 金融 案 03 民初 108 通知 行股份有限 宣威磷电、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42,591,869.30 号、(2021) 一审 书、 公司宣威市 澄星股份 合同 讼 决已出 七 云 03 执 执行 支行 纠纷 601 号 裁定 书 案 中国农业银 宣威磷电、 金融 诉 (2021)云 一审判 收到 66,855,276.15 一审 件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借款 讼 03 民初 109 决已出 执行 4 八 公司宣威市 合同 号、(2021) 通知 支行 纠纷 云 03 执 书、 602 号 执行 裁定 书 (2021)渝 重庆农村商 金融 01 民初 330 收到 案 澄星股份、 业银行股份 借款 诉 号、(2021) 民事 件 澄星集团、 388,199,335.24 一审 审理中 有限公司两 合同 讼 渝 01 执 起诉 九 宣威磷电 江分行 纠纷 保 151 号 状 之二 收到 执行 (2021)苏 通知 02 民初 411 书、 号、(2021) 报告 苏 02 执 财产 中国光大银 金融 案 606 号、 令、 行股份有限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件 152,890,362.84 (2021)苏 一审 当事 公司无锡分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十 02 执 606 人缴 行 纠纷 号之一、 款通 (2021)苏 知 0281 执 书、 7146 号 限制 消费 令 案 澄星股份、 金融 收到 徽商银行股 (2021)苏 件 江阴日化、 借款 诉 民事 份有限公司 70,855,874.43 0106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十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起诉 南京分行 9181 号 一 李兴 纠纷 状 案 金融 收到 平安银行股 (2021)苏 件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一审判 民事 份有限公司 151,370,426.00 02 民初 428 一审 十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决已出 判决 南京分行 号 二 纠纷 书 收到 民事 (2021)桂 调解 01 民初 书、 案 中国民生银 金融 2459 号、 广西澄星、 民事 件 行股份有限 借款 诉 2459 号之 民事 澄星集团、 40,301,849.28 一审 裁定 十 公司南宁分 合同 讼 二、之一、 调解 澄星股份 书、 三 行 纠纷 (2021)桂 财产 01 执保 615 保全 号 情况 告知 5 书 收到 澄星股份、 民事 案 中国建设银 金融 澄星集团、 (2021)苏 起诉 件 行股份有限 借款 诉 澄高包装、 42,104,284.42 0281 民 一审 审理中 状、 十 公司江阴支 合同 讼 李兴、缪维 13150 号 民事 四 行 纠纷 芬 裁定 书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财产 (2021)云 案 曲靖市商业 宣威磷电、 金融 保全 03 民初 180 件 银行股份有 澄星集团、 借款 诉 申请 125,339,849.70 号、(2021) 一审 审理中 十 限公司宣威 澄星股份、 合同 讼 书、 云 03 执保 五 支行 李兴 纠纷 民事 60 号 裁定 书、 结案 通知 书 案 金融 华夏银行股 (2021)苏 收到 件 澄星股份、 借款 诉 份有限公司 81,716,666.67 0281 民初 一审 审理中 民事 十 澄星集团 合同 讼 江阴支行 14022 号 诉状 六 纠纷 合计 2,211,096,443.61 元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六: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潘玉凤 收到民事诉状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时间: 6 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24 日、2021 年 11 月 8 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 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的时间:2022 年 3 月 10 日 诉讼代理人:张杰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994.2 万元、逾期罚息 134458.94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以 1994.2 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22%上浮 50%计算);二、判令被告 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0 万元、逾期罚息 93500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8000 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 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 年 1 月 14 日,被告一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 银宁借字第 1004011400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 借款 2000 万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 2000 万元。后借款人归还 5.8 万元本金。2020 年 3 月 18 日,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银宁借字第 1004031800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借款 8000 万 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同日,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 8000 万元。2021 年 1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 发送提前收贷的通知,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4 日收到提前收贷通知书。2020 年 1 月 14 日,被告二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2020 年恒银宁借高保字第 10040114001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前述 0114、0318 借款合 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11000 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在上述 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故原告有权要求澄星股份提前归还前述全 部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澄星集团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 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履行如上所请。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张的借款本金 7 及罚息予以认可,但考虑到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请求法院对罚息予以降低。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994.2 万元、支付截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的罚 息 134458.94 元、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994.2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5.22%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8000 万元、支付截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的罚息 93500 元、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 8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95%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 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 11000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屐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 理费 5426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547650 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 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 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 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 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 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承担, 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 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 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执 61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8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 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 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 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 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 0281 执 1318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判 决书已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 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履行 (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二、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 《执行裁定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198 号判决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澄 星股份银行存款人民币 100885726.94 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 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 执行人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 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 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9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缴款金额:100885726.94 元;其他费用:0.00 元; 利息:0.00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 江阴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381185。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重大被诉讼(仲裁)起诉的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已 计提全部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 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有 32 个银行账户冻结, 冻结金额为 10,415,190.80 元。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