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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3-16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
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
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净资产为131,040.00万元至
194,922.00万元,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凭
《债权人说明》将2021年计提的应收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
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中72.50%的份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依
据不充分。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和2022年2月7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
依据《债权人说明》导致净资产转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正在积极回复中,并将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1月7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后公司经与主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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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商业谈判,并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年3月11日向法
院提交了该和解协议草案,同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示其对公司的和解申请无
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3月15日,
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1)苏02破申11号】,
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
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进入
和解程序将存在因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
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
相关工作。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
息合计2,238,764,309.38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
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
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
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
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
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
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案件涉及金额:2238764309.3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暂时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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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
或“本院”)(2022)苏 0281 民初 1630 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
    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
    被告:澄星集团
    第三人:澄星股份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2 年 3 月 15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阴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澄星股份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不再享有被澄星集团占
用资金形成的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以下简称“应收款债权
一”),应收款债权一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转让给江苏资产享有。
    第三人澄星股份向本院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澄星股份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享有对江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以下简称“应收款债权
二”)。
    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二条、
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
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享有对江阴澄星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再
享有该应收款债权。
    二、确认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享有对江苏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
    案件受理费 11235622 元,由澄星集团负担。澄星集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人: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
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1660132010014370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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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背景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
具的《债权人说明》,说明内容如下:“我司是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澄
星股份债权金额已逾 1,745,867,676.22 元。我司同意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联动澄
星股份全体债权人对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款 2,223,347,882.40 元(未经审计,
最终以审计为准)全额变现或接受澄星股份以其对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款
2,223,347,882.40 元(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为准)等额替代现金对我等债权人持有
的债权进行清偿。无论最终能否联动澄星股份全体债权人,我司均无条件接受上述
安排,并以其他方式对剩余资金占用问题予以解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
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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