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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2-03-16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 澄星            编号:临 2022-05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司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澄星股
份”)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 澄星财务数据
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具体相关人员、子公司并会同年报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就《问询函》所提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逐项落实。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披露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关于公司财务
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详见公告:临 2022-054)。
    现将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2022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发布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根据业绩预告,公
司预计营业收入为 37.47 亿元,实现扣非净利润为 0.79 亿元至 1.18 亿元。而
根据公司 2021 年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度扣非净利润为 0.57 亿元,扭亏为盈;仅
第三季度营业收入 10.11 亿元,实现扣非净利润 0.94 亿元。经初步测算,公司
2021 年第四季度扣非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鉴于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对投
资者决策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请你
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结合 2021 年公司业务相关大宗产品行业走势情况,充分说明 2021
年第四季度与第三季度数据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请公司会计师发表
意见。
    回复:
    1、2021 年上半年截止 6 月底,磷化工市场保持平稳,公司相关的黄磷的市
                                     1
场价格基本稳定在约 18,000—21,000 元/吨; 2021 年 3 季度从 7 月份开始,磷
化工市场受大宗商品供给侧改革、限电、环保检查等因素的影响,磷化工产品价
格大幅上涨,公司相关的黄磷的市场价格在 2021 年 9 月底国庆假期之前,上涨
到约 70,000—73,000 元/吨,期间带动磷化工原料价格大幅上涨; 2021 年 4 季
度在国庆假期之后,公司相关的黄磷的市场价格迅速回落到 45,000 元/吨以下,
后续继续下滑,到 2021 年底价格在约 34,000—37,000 元/吨,期间最低达到
28,000 元/吨。
    公司作为化工企业,一般情况下都是持续生产,原材料和产品都会保持一定
量的库存,所以,在 2021 年 3 季度的黄磷的市场价格迅速上涨期间,公司的业
绩表现为盈利能力大幅上涨,反之,在 2021 年 4 季度的黄磷的市场价格迅速回
落期间,公司的业绩表现为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但是 2021 年的磷矿石市场价格趋势与黄磷市场价格走向趋势并不完全相同,
2021 年 6 月底前,公司采购的主流品质的磷矿石价格在 360 元/吨左右,在黄磷
市场价格迅速上涨的 2021 年 3 季度,公司采购的主流品质的磷矿石价格迅速上
涨到 650 元/吨左右,而在黄磷市场价格迅速回落的 2021 年 4 季度,公司采购的
主流品质的磷矿石价格仍继续上涨,截止到 2021 年底,其市场价格在 780 元/
吨左右,这也导致了公司 4 季度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2、2021 年 7 月 25 日我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弥勒磷电”)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以下简称“红河供
电局”)签订《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补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红河供电局依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
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 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我省差别电价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7)338 号) 的规定,分别计算弥勒
磷电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补缴基本电费 57,244,323.43
元和补缴系统备用费 24,620,588.25 元,两项补缴费用共计 81,864,911.68 元(大
写:捌仟壹佰捌拾陆万肆仟玖佰壹拾壹元陆角捌分)(以下简称费用)。双方就
上述费用支付事宜签订补缴协议。
    (1)弥勒磷电自 2021 年 7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红河供电局上述费用
3,430,000.00 元(大写叁佰肆拾叁万元整),直至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费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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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之日止。
    (2)弥勒磷电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和现金(含银行转账、汇款)各 50%向
红河供电局支付该协议项下的费用。
    (3)弥勒磷电应在 2023 年 6 月 25 日前向红河供电局全部付清上述费用。
    (4)自签订该协议后,若弥勒磷电向国家或省级价格管理权限部门取得以
法定公文形式下发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相关政策,则红河供电局同意按照该
相关政策的适用期间,重新核定弥勒磷电应缴纳的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届时,双方根据重新核定的基本电费、
系统备用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双方根据该相关政策重新核定基
本电费、系统备用费期间,弥勒磷电应先按该协议条款一补缴基本电费、系统备
用费。
    (5)若弥勒磷电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足额补缴基本电费、系统备用
费,则红河供电局可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对弥勒磷电中止供电。
    以上为补缴协议的主要内容,弥勒磷电需补缴 2019 年 6 月 17 日-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电费及系统备用费 81,864,911.68 元。
    弥勒磷电原供电合同(合同编号:1603030004110032)于 2019 年 6 月 16
日到期。合同到期后,红河供电局提议按新的收费标准签订供电合同,因双方对
收费方式存在争议,双方反复书面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 年 6 月 17 日
-2021 年 2 月 28 日一直处于无合同用电状态。2019 年 7 月 4 日红河州能源局组
织召开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备用费和基本电费收取协调会议,
《会议纪要》提到“在新合同未签订之前,为保证电力供应与使用,企业正常生
产,双方暂按原合同(合同编号:1603030004110032)执行,待省发改委明确具
体执行标准或新合同签订后,对之前涉及的争议费用,双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
处理。”
    至 2021 年 1 月,双方就是否按新标准签订合同沟通无果后,红河供电局开
始陆续发送停电通知。弥勒磷电迫于压力按新标准在 2021 年 2 月 28 日签订了过
渡期供电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过渡期间,弥勒磷电未找到“省发
改委明确具体执行标准”相关的文件,红河供电局经内部审计后,对 2019 年 6
月 17 日-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补缴金额进行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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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签订补缴协议后重新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按红河供电局的缴费标准签订了新
的供电合同,有效期 3 年。
    公司虽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按红河供电局的缴费标准签订了新的供电合同,
有效期 3 年。因公司与红河供电局有约定,若有新的政策依据,可调整补充系统
备用费缴费标准,所以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签订合同后继续与有关部门积极
沟通协调并努力寻找新的政策依据,合同金额可能会有变化。但截止报表日未争
取到更有利的条件,出于谨慎性原则于 2021 年 12 月将涉及的系统备用费全额确
认了主营业务成本。3 季度确认和 4 季度确认对全年业绩无影响。
    根据协议公司于三季度确认补缴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共计含税金额
1029.00 万元,其中 8 月份确认含税金额 343.00 万元, 月份确认含税金额 686.00
万元,剩余部分含税金额 7,157.49 万元全额确认在第 4 季度,导致主营业务成
本大幅上升,导致公司 2021 年 4 季度业绩大幅下降。
    经核实,公司应当于 2021 年第三季度确认补缴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
71,574,911.68 元,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三季报”)存在填
报差错导致披露错误的情形,应对 2021 年三季报进行更正。具体更正情况如下:
2021 年 9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调增应付账款 63,340,629.81 元,调减应交
税金 9,501,094.48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29,611,744.43 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
24,227,790.90 元。2021 年 1-9 月利润表:调增营业成本 63,340,629.81 元,调
减所得税费用 9,501,094.48 元,调减净利润 53,839,535.33 元,调减归属于母
公司净利润 29,611,744.43 元,调减少数股东损益 24,227,790.90 元。
    董事会对上述更正事项的意见:本次三季报更正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
现金流量。本次三季报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三季报进行更正。
    独立董事对上述更正事项的意见:本次三季报更正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及现金流量。董事会关于本次三季报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4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三季报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对三季报进行更正。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版)11.12.7 条第八项,公司出现订立重要合
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具体金额参考第 9.2 条的规定,即“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本次电费协议签订,达到上述信息披露标准,前期未予公告。
    公司会计师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
    ①询问公司管理层业绩波动原因;
    ②独立查询黄磷 2021 年度价格走势情况;
    ③查询磷矿石的价格走势;了解公司黄磷产品的生产周期;结合黄磷产品生
产周期,对公司收入、成本实施分析程序;
    ④就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补缴金额向红河供电局进行询证;
    ⑤获取并核查系统备用费相关协议,检查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核查意见:公司就上述问题的回复情况属实。


    二、请公司认真核实第三季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包括不限于是否存
在虚增收入、少计成本、费用等情况;若是,说明发生错报的原因,并立即对
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请公司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存在瑕疵,主要是由于:
    因补缴协议约定:“自签订补缴协议后,若弥勒磷电向国家或省级价格管理
权限部门取得以法定公文形式下发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相关政策,则红河供
电局同意按照该相关政策的适用期间,重新核定弥勒磷电应缴纳的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届时,双方根据重新
核定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双方根据该相
关政策重新核定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期间,弥勒磷电应先按该协议条款一补缴
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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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以上条款,当时我司对该补缴电费的理解出现偏差,认为该补缴费用后
续仍存在调整的可能,故未全额确认在三季报,导致三季报披露出现瑕疵;后经
过与会计师的反复探讨及沟通方确认,该笔补缴电费应该全额确认在三季报。后
续我司将加强学习,对涉及金额较大的业务及事项多与会计师沟通,时刻保持谨
慎,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经公司自查,除此事项外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不存在其他重大错报。
    公司会计师核查意见:
    由于三季度报表系澄星股份管理层自行编报及披露,年度审计中我们无需单
独对第三季度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因此我们无法对澄星股份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发
表意见。由于公司与红河供电局的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补缴协议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签署并生效,我们认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澄星股份已有补缴此笔基本电
费、系统备用费的现时义务,应即时进行会计确认。


    三、公司股价自 2021 年第三季度以来大幅上涨,多次出现异常波动。请公
司结合对前期业绩数据核实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利用业绩错报误导投资者、恶
意炒作股价的情况。你公司应立即自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的
股票交易,并核实是否存在违规股票交易的情况。
    回复:
   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因确认问题存在瑕疵,公司不存在利用业绩错报误
导投资者、恶意炒作股价的情况,请投资人关注投资风险。


    四、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公
告称净资产由负转正,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公司将 2020 年计提的应收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中 72.5%的
份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依据不充分。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尽快更正业绩预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业绩预告更
正后,净资产预计为负,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你公司应充分提示存在的风险,
避免误导投资者。
    回复:

                                     6
   上述问题所涉相关事项公司正在核实中。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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