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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6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
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
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1月7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后公司经与主要债权
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商业谈判,并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年3月11日向法
院提交了该和解协议草案,同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示其对公司的和解申请无
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3月15日,
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1)苏02破申11号】,
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
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进入
和解程序将存在因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
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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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
相关工作。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
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
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
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
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
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
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
息合计2,238,764,309.38元(未经审计),公司因此享有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为
2,238,764,309.38元;2022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江阴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281民初1630号】(详
见公告:临2022-060),根据该判决书内容,自2021年12月31日起,公司不再享有
对澄星集团的上述应收款债权,公司享有对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为2,238,764,309.38元。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对江苏资
产的上述应收款。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2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
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金额8000万元,用途为归还政
府转贷资金。因判断公司无法清偿上述债务,华夏银行决定提前收贷并将公司起诉
至江阴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公司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详见公告:临2022-007)
    2021年2月26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
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由徽商银行向澄星股份提供流动资
金借款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整用于借新还旧。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利
息,徽商银行决定提前收贷并将公司起诉至江阴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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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详见公告:临2021-057)
    二、最新进展
    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了江阴法院关于公司与华夏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 0281 民初 14022 号之一】,内容如下:无
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出(2021)苏 01 破申 1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民事诉讼尚未终结,应当中止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
诉讼。
    同日,公司收到了江阴法院关于公司与徽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
事裁定书》【(2021)苏 0281 民初 10403 号之一】,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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