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函的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2-06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 年 5 月 6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

“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 2020 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公

司 2021 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净资产为 131,040.00 万元

至 194,922.00 万元,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

司凭《债权人说明》将 2021 年计提的应收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

中 72.50%的份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依据不充分。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和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依据《债权人说明》导

致净资产转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正在积极回复中,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

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后公
司经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商业谈判,并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向法院提交了该和解协议草案,同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

示其对公司的和解申请无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

整申请。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

【(2021)苏 02 破申 11 号】,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

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

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将存在因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

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

立案的相关工作。

    ●2022 年 2 月 8 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总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

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

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

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

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

资金本息合计 2,238,764,309.38 元(未经审计),公司因此享有对澄星集团的应收

款债权为 2,238,764,309.38 元;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281

民初 1630 号】(详见公告:临 2022-060),根据该判决书内容,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公司不再享有对澄星集团的上述应收款债权,公司享有对江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为 2,238,764,309.38 元。截止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对江苏资产的上述应收款。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2022 年 1 月 28 日、2022 年 3 月 15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 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

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8 号)、《关于*ST 澄星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2】0110 号)和《关于*ST 澄星破产和解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2】0187 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就上述《问询函》

所提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已对《关于*ST 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8 号)部分问题作出回复,详见公告(内

容详见:临 2022-050)。

    上述三份《问询函》涉及的未回复问题还需进一步核实,公司将积极协调各

方加紧推进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工作,预计将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