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4-2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ChengXing Phosph-Chemicals Co.,Ltd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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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一、大会议程
二、大会须知
三、会议内容
(一)审议《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和解协议>执行全部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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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9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公司201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蒋大庆先生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出席人:
1.截至2022年4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股
东大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本次会议工作人员。
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始
2、宣布现场参会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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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的出
席情况
4、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宣读议案审议及表决办法
5、宣读议案
6、股东讨论并审议议案
7、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议案
8、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网络及现场投票结果)
9、工作人员宣读会议(现场加网络)表决结果
10、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2、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闭幕
1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
记录及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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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确保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
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
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大会秘书处查验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方可出席会议。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授
权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将手
机调至静音状态。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秘书
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四、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
应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五、股东参加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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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进行登记。
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会议主持
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
司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流程详见公司在上交
所网站公告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
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表决结果为准。现场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
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
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公司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八、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公司鼓励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如确需现场参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请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江苏省无锡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
配合相关防疫工作要求。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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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针对公司与债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和
解的事宜,根据与公司主要债权人的前期沟通以及庭外重组期间的初步工作成
果,公司起草了和解协议草案初稿,并作为《关于拟向法院申请与公司债权人和
解的议案》的附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之后,公司将和解协议草案初稿发给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征求意见,并取得了
主要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初稿的同意意见。根据主要债权人的反馈意见,公司
对和解协议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
解协议草案》(以下简称“《和解协议草案》”)并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无锡中院”)提交。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民事裁
定书》和《决定书》【(2021)苏 02 破申 11 号】,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
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
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在和解程序中,公司对《和解协议草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提交公司和解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和解程
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和完善后的《和解协议草案》,会议召开情
况以及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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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和解协议草案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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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9
释义........................................................................................................... 11
前言...........................................................................................................14
摘要...........................................................................................................16
正文.............................................................................................................1
一、澄星股份的基本情况 ................................................................1
(一)设立及变更情况 ............................................................1
(二)股权情况 ........................................................................2
(三)资产情况 ........................................................................3
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4
(一)债权分类方案 ................................................................4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6
(三)留债部分具体安排 ........................................................8
(四)偿债现金/资产来源 .......................................................9
(五)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诉讼仲裁
未决的债权的处理 ..................................................................10
(六)已确认但未受领分配的债权的处理 ..........................10
(七)债权未受偿部分的豁免 ..............................................10
三、经营方案 .................................................................................. 11
(一)解决资金被占用问题 .................................................. 11
(二)经营方案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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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庭外重组与庭内和解的衔接 ..................................................13
五、和解协议的效力 ......................................................................14
六、和解协议的执行 ......................................................................14
(一)执行期限 ......................................................................14
(二)执行完毕的标准 ..........................................................15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 ..........................................................15
(四)信用惩戒措施的消除 ..................................................15
(五)协助执行 ......................................................................15
七、其他...........................................................................................15
(一)和解协议的解释 ..........................................................16
(二)未尽事宜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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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澄星股份”或“公 指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债务人”
“澄星集团” 指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汉盈投资” 指 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
“关联方” 指 在澄星股份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澄星股份
关联方
“无锡中院”或“法 指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公司法》” 指 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江苏澄星磷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庭外重组” 指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2 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15 条
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公司与主要
债权人、主要股东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庭外商业谈
判并拟定重组方案的程序
“和解程序” 指 《企业破产法》第九章规定的和解程序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澄星股
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和解债权人” 指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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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对澄星股
份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澄星股份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的普通破产债权,包括《企业破产法》第一百
一十条规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利未能完全受偿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部分
“破产费用”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工作人员的
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全体债
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清偿” 指 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源的行为
“留债” 指 在不变更债权债务主体的前提下,对经和解程序
或诉讼仲裁确认的澄星股份债权,以和解协议确
定的清偿金额为基数,延长还款期限并支付延期
利息的偿债安排
“金融债委会审计机 指 向澄星股份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出具《澄星股份偿
构” 债能力分析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
“金融债委会评估机 指 向澄星股份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出具《澄星股份拟
构” 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涉及的澄星股份部分资产清算
价值项目估值报告》、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向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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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股份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出具《澄星股份模拟清
算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评估机构
“庭外重组审计机 指 为澄星股份庭外重组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
构”
“庭外重组评估机 指 为澄星股份庭外重组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构”
“审计报告” 指 司法审计机构为澄星股份和解案出具的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司法评估机构为澄星股份和解案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 指 经司法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在破产清算假设下的
财产价值
“引导人” 指 澄星股份聘请的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和解、将庭
外重组转化为预和解的引导人,由北京市海问律
师事务所担任
“管理人” 指 澄星股份和解案的管理人,由江苏谋盛律师事务
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终止上市”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
订)》第九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强制退市包括
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
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元” 指 人民币元,本和解协议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
均为人民币
“日” 指 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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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黄磷、磷酸、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系列
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交所上市公司。2019 年以来,新冠疫情导致全
球经济增速放缓、全球贸易摩擦不断、海运物流价格高位、人民币持
续升值、市场需求疲软,澄星股份终端产品的盈利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同时,控股股东澄星集团由于新冠疫情及原油暴跌陷入债务危机,受
澄星集团各类诉讼、关联企业进入重整等多重因素影响,银行不断压
缩贷款额度、部分客户流失、诉讼增多,导致澄星股份陷入经营困难。
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故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澄星股份股票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 年 11 月 5 日,澄星股份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澄
星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
中院提出对澄星股份进行重整的申请,无锡中院以(2021)苏 02 破
申 11 号进行立案。2021 年 11 月 9 日,无锡中院同意给予澄星股份 6
个月的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第 22 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15 条的规
定,在该期限内与主要债权人、主要股东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
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为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和解的衔接,将庭外重组转化为预和解,
公司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担任预和解引导人,牵头开展了债权
预申报和预审查、预审计和预评估等各项工作。预和解期间,公司向
债权人发出了等额收购公司被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而形成对澄星集团应收款债权(以下简称“占用债权”)的要约,
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得到了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资产”)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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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庭外重组的成果及生产经营的现状,向法院申请和解。
2022 年 3 月 14 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
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
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本次和解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澄星股份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
被调整;只涉及债权调整,澄星股份债权仅在部分豁免、部分延期的
前提下得到部分清偿,对澄星股份而言属于纯获利益。如果和解顺利
实施,澄星股份能够解决债务问题,化解相关风险,优化资产结构,
为澄星股份恢复和改善经营能力赢得空间,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以保
护。此外,通过和解,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以及每位普通
债权人普通债权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以下简称“普通债权小额
部分”)能够获得 100%立即清偿或者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有财产担保债权能够获得 100%留债清偿或者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
案执行;每位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在 1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
“普通债权余额部分”)能够获得 20%留债清偿,在选择受偿方案一
的情况下,以该普通债权人接收占用债权支付的等额对价,在相应破
产费用、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以及普通债权小额部
分已按受偿方案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立即受偿。基于前述,公司制定本
和解协议草案,征求债权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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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包括:
一、偿债方案
(一)各类债权受偿方案
1、破产费用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立即清偿或者按照双方另
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2、共益债务在和解协议执行期内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予
以立即清偿,和解协议执行期满两年内付款条件成就时由公司通知管
理人清偿,和解协议执行期满超过两年的管理人将剩余提存款退还公
司;或者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3、有财产担保债权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留债清偿或者按照
双方另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4、职工债权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立即清偿或者按照双方另
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5、普通债权
(1)每位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小额部分即 10 万元及以下部
分,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立即清偿或者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
案执行。
(2)每位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余额部分即 10 万元以上部分,
普通债权人有权在以下两个方案中进行选择:
方案一: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接收占用债权支付等额对价的,普通
债权余额部分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获得 20%留债清偿,并且以前述等
额对价,在相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以
及普通债权小额部分已按受偿方案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立即受偿。
普通债权人接收占用债权的比例为每位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
人的普通债权余额部分/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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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额。
方案二:普通债权人未按比例接收占用债权支付等额对价的,普
通债权余额部分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获得 20%留债清偿。
普通债权人应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当日,致函管理
人书面选择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人逾期未作选择或者选择不明
的,默认该普通债权人选择方案一。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人应提前
或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后 3 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接收
占用债权的对价;该普通债权人逾期未支付的,其他债权人可代为支
付,并按代付本金进行追偿,追偿方式可以为等额扣划该普通债权人
的受偿款。
6、劣后债权受偿率为 0。
为免歧义,每位债权人享有的多笔同一受偿顺位的债权,加总后
按照一笔计算受偿。
(二)留债部分具体安排
1、留债主体:澄星股份。
2、留债期限:已申报已确认的债权,留债期限为法院裁定认可
和解协议之日起 5 年;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留
债期限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
裁定确认或者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 5 年;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留
债期限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 5 年。
3、留债利率:固定利率,即 8%/年。
4、还本付息方式:未届期时,仅付息不还本。以未受偿留债金
额为基数,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已申报已确认的债权的首个起息日
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日,首个结息日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之日起满 3 个月的当月指定日;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
债权的首个起息日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
由无锡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首个结息日为经管理
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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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满 3 个月的当月指定日;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
首个起息日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首个结息日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
日起满 3 个月的当月指定日。首个付息日为结息日次日;依次类推。
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的第
1 个营业日。已申报已确认的债权,还本时间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
议之日起满 5 年;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还本时
间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裁定
确认或者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满 5 年;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还本
时间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满 5 年。利随本清。
5、提前清偿:澄星股份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清
偿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留债债权。澄星股份提前清偿
留债债权的,留债债权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利随本清。
6、违约责任:澄星股份未按期足额清偿留债债权本息或者澄星
股份股票被终止上市的,留债债权人有权:
(1)主张留债债权提前到期;
(2)以应付未付留债债权本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3)要求澄星股份对提前到期的留债债权立即现金清偿或者以
澄星股份资产按评估价值抵偿。
(三)偿债现金/资产来源
澄星股份将通过融资借款,结合部分资产变现、生产经营所得、
应收款变现等作为偿债现金,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
其中,部分资产变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澄星股份名下位于苏
(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1469 号宗地上的 12 个储罐及其储罐
基础(VO401-V0408、V001-V004)、2 个酸池等,变现方式可以采取
按不低于评估价值向第三方进行协议转让等。
在公司股票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下,澄星股份对留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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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留债期限清偿;但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下,考虑到公司
丧失上市地位可能导致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的不利变化,留债债权和
融资借款均加速到期,将对留债债权和融资借款立即现金清偿或者以
澄星股份全部资产按评估价值抵偿。
二、经营方案
(一)解决资金被占用问题
澄星股份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形
成占用债权,已由江苏资产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承诺收购,并约定
支付等额对价。等额对价的支付方式是,江苏资产作为债权转让协议
的承诺方,其他形成联动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债务人向约定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和约定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
人,接收占用债权和支付等额对价。
截 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 , 占 用 债权 的 等 额 对 价 本息 合 计
2256191574.65 元,将由选择方案一接收占用债权的澄星股份普通债
权人(包括江苏资产)在和解协议执行期内按照各自的普通债权余额
比例予以支付,确保澄星股份利益不受损失,落实澄星股份被占用资
金的现金回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提升澄星股份的履债能力,
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实现各方的共赢。
(二)经营方案
在公司股票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下,澄星股份未来的经营
方案如下:澄星股份将按黄磷、磷酸及高纯电子专用材料三条主线,
大力推进属于“多联产、一体化、循环化、精细化”高端精细化工产
业项目的高纯电子专用材料及高端磷酸盐、先进磷材料的生产发展。
结合澄星股份和解情况及我国精细化工行业发展趋势,可以将澄星股
份未来三到五年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重要阶段,首先是业务经营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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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其次是业务经营的拓展和快速发展时期。引入具有产业背景和
资金实力的产业投资人,在这两个时期内,力争将澄星股份打造成国
内高纯电子专用材料及高端磷酸盐、先进磷材料生产发展的领头企
业。
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下,澄星股份对于产业投资人的吸
引力可能降低,业务经营的恢复发展可能受阻,留债债权和融资借款
加速到期,上述经营方案的实施将受到较大影响。
三、庭外重组与庭内和解的衔接
1、部分债权人在庭外重组中进行了预申报,管理人在庭外重组
引导人预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确需调整的,由管理人进行调整。
2、部分债权人在庭外重组中对和解协议预案进行了预表决,鉴
于本和解协议草案对和解协议预案未作有损债权人利益的实质性调
整,对预表决同意和解协议预案并承诺不变更表决态度的债权人,在
庭内和解的债权人会议中不再重复表决,按同意本和解协议草案统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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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澄星 股票代码:600078
正文
一、澄星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变更情况
澄星股份原名“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球
实业”),是 1994 年 6 月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1994)
361 号文批准,由宜兴市绢麻纺织印染实业总公司担任主要发起人,
联合江苏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宜兴市太华服装厂共同发起组建的定向
募集股份制企业。同年 6 月 28 日,鼎球实业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鼎球
实业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按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运作,于 1996 年
12 月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规范登记,注册资本 7281.71 万元。
1997 年 5 月,鼎球实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64 号、
265 号文核准,采取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5.8 元。同年 6 月 27 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
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鼎球实业”,股票代码 600078。
2000 年 12 月,经鼎球实业 200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名称由“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澄星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3 月 3 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澄
星股份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上交所批准,公司股票简称自 2001
年 3 月 13 日起由“鼎球实业”变更为“澄星股份”,股票代码不变。
公司现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 618 号,注册资本为
66257.2861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蒋大庆,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化
工产品制造、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出口,电子产
品制造、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
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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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澄星 股票代码:600078
(二)股权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澄星股份股份总数为 662572861 股;前
十大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股份质押及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比
序 姓名 持股数量 质押股数 冻结股数
股东性质 例
号 或名 (股) (股) (股)
(%)
称
澄星 境内非国
1 25.78 170826693 170826693 170826693
集团 有法人
汉盈 境内非国
2 16.01 106107921 106107921 0
投资 有法人
3 郁磊 未知 0.46 3038000 未知 未知
4 黄东 未知 0.35 2320011 未知 未知
5 陈欣 未知 0.32 2126600 未知 未知
金正 未知
6 0.30 2000000 未知 未知
忠
刘大 未知
7 0.30 1985300 未知 未知
江
饶张 未知
8 0.29 1949253 未知 未知
义
邹志 未知
9 0.27 1800000 未知 未知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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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澄星 股票代码:600078
股东
持股比
序 姓名 持股数量 质押股数 冻结股数
股东性质 例
号 或名 (股) (股) (股)
(%)
称
刘晓 未知
10 0.27 1799900 未知 未知
彪
合计 44.35 293953678
(三)资产情况
1、2021 年 4 月 30 日资产情况
债务危机发生以来,公司积极协商债权人,经金融债权人委员会
同意聘请中介机构对澄星股份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进行了审
计评估。
(1)审计情况
公司主要资产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
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构成。
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澄星股份经金融债委会审计机构
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3020199134.72 元,负债总额为 3776293232.16 元,
所有者权益为-756094097.44 元。
(2)资产评估情况
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澄星股份经金融债委会评估机构
评估的资产价值为 825065560.17 元。
2、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情况
庭外重组过程中,公司及主要债权人聘请中介机构对澄星股份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进行了审计评估;经庭外重组与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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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澄星 股票代码:600078
和解衔接,庭外重组审计评估机构转化为司法审计评估机构,在庭内
和解中形成司法审计评估结果。
(1)审计情况
公司主要资产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
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构成。
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澄星股份经司法审计机构审计
的资产总额为 5336781309.20 元,负债总额为 3978034660.53 元,所
有者权益为 1358746648.67 元。
(2)资产评估情况
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澄星股份经司法评估机构评估
的资产总值为 1186682771.03 元。
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对债权分类的规定,结合债权人向澄星股份
申报债权的情况,对澄星股份债权分类如下:
1、破产费用
截至目前,已发生破产费用 8700000 元,分别是:破产案件的诉
讼费用 300000 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3500000 元,管理人聘用
审计机构的费用 2100000 元和聘用评估机构的费用 2800000 元。未来
还会发生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费用等预留 10000000 元,以实际发生为准。上述破产费用合计
18700000 元。
2、共益债务
截至目前,已发生共益债务 80696154.84 元,为管理人或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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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澄星 股票代码:600078
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债
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
他债务。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目前,共计有 4 户债权人向澄星股份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申报金额为 1218526104.71 元。经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1 户,
诉讼仲裁未决 3 户;确认金额为 604369196.97 元,未决金额为
455075246.38 元。
4、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职工债权金额为 399282 元。
5、普通债权
截至目前,共计有 150 户债权人向澄星股份申报普通债权,申报
金额为 3932334648.92 元。经审查确认普通债权人 129 户(包括 1 户
全部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但经审查确认为部分普通债权、部分有财
产担保债权),由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主体不适格及债权债务事实无法
确认等原因未予确认 19 户,诉讼仲裁未决 3 户;确认金额为
2549360525.63 元(包括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159081661.36 元,
但经审查确认为普通债权金额 157435583.56 元),未予确认金额为
344267101.77 元,未决金额为 1163233599.58 元。
此外,还有三类普通债权未申报:
(1)经初步统计,澄星股份还有账面应付普通债权人 33 户,金
额为 10082391.71 元,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业务往来款项。
(2)根据管理人接收到的资料显示,截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
应有 378 名投资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涉案金额合计 64670423.29 元。
(3)澄星股份和解申请受理前应承担但未缴纳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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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劣后债权
截至目前,有 1 户债权人向澄星股份申报劣后债权,申报金额为
10609308.89 元。经审查确认劣后债权 6 户(包括 5 户申报普通债权,
但经审查确认为劣后债权);确认金额为 19027499.32 元(包括申报
普 通 债 权 金 额 8418190.43 元 , 但 经 审 查 确 认 为 劣 后 债 权 金 额
8418190.43 元)。
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及劣后债权的申报及审查情况详
见会议材料三所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金融债委会评估机构向澄星股份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出具的
《澄星股份拟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涉及的澄星股份部分资产清算价值
项目估值报告》以及金融债委会评估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向澄星
股份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出具的《澄星股份模拟清算偿债能力分析报
告》(基准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澄星股份普通
债权在破产清算假设下的受偿率为 14.09%。
根据司法评估机构出具的《澄星股份和解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
告》(基准日为 2022 年 3 月 14 日),2022 年 3 月 14 日澄星股份普通
债权在破产清算假设下的受偿率为 15.21%。
鉴于前述在破产清算假设下的偿债能力分析,对澄星股份债权调
整及受偿如下: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不作调整,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立即清偿或者按
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在和解协议执行期内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予以
立即清偿,和解协议执行期满两年内付款条件成就时由公司通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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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澄星 股票代码:600078
人清偿,和解协议执行期满超过两年的管理人将剩余提存款退还公
司;或者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留债清偿或者按照双
方另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如何留债,详见本部分之“(三)留债部分具体安排”。
4、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立即清偿或者按
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案执行。
5、普通债权
(1)每位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小额部分即 10 万元及以下部
分,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 100%立即清偿或者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
案执行。
(2)每位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余额部分即 10 万元以上部分,
普通债权人有权在以下两个方案中进行选择:
方案一: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接收占用债权支付等额对价的,普通
债权余额部分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获得 20%留债清偿,并且以前述等
额对价,在相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以
及普通债权小额部分已按受偿方案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立即受偿。
普通债权人接收占用债权的比例为每位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
人的普通债权余额部分/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余额部分
的总额。
方案二:普通债权人未按比例接收占用债权支付等额对价的,普
通债权余额部分于和解协议执行期内获得 20%留债清偿。
普通债权人应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当日,致函管理
人书面选择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人逾期未作选择或者选择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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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默认该普通债权人选择方案一。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人应提前
或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后 3 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接收
占用债权的对价;该普通债权人逾期未支付的,其他债权人可代为支
付,并按代付本金进行追偿,追偿方式可以为等额扣划该普通债权人
的受偿款。
6、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受偿率为 0。
为免歧义,每位债权人享有的多笔同一受偿顺位的债权,加总后
按照一笔计算受偿。
(三)留债部分具体安排
1、留债主体:澄星股份。
2、留债期限:已申报已确认的债权,留债期限为法院裁定认可
和解协议之日起 5 年;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留
债期限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
裁定确认或者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 5 年;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留
债期限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 5 年。
3、留债利率:固定利率,即 8%/年。
4、还本付息方式:未届期时,仅付息不还本。以未受偿留债金
额为基数,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已申报已确认的债权的首个起息日
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日,首个结息日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之日起满 3 个月的当月指定日;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
债权的首个起息日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
由无锡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首个结息日为经管理
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经
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满 3 个月的当月指定日;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
首个起息日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首个结息日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
日起满 3 个月的当月指定日。首个付息日为结息日次日;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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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的第
1 个营业日。已申报已确认的债权,还本时间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
议之日起满 5 年;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还本时
间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裁定
确认或者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满 5 年;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还本
时间为经诉讼仲裁确认之日起满 5 年。利随本清。
5、提前清偿:澄星股份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清
偿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留债债权。澄星股份提前清偿
留债债权的,留债债权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利随本清。
6、违约责任:澄星股份未按期足额清偿留债债权本息或者澄星
股份股票被终止上市的,留债债权人有权:
(1)主张留债债权提前到期;
(2)以应付未付留债债权本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3)要求澄星股份对提前到期的留债债权立即现金清偿或者以
澄星股份资产按评估价值抵偿。
(四)偿债现金/资产来源
澄星股份将通过融资借款,结合部分资产变现、生产经营所得、
应收款变现等作为偿债现金,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
其中,部分资产变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澄星股份名下位于苏
(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 0001469 号宗地上的 12 个储罐及其储罐
基础(VO401-V0408、V001-V004)、2 个酸池等,变现方式可以采取
按不低于评估价值向第三方进行协议转让等。
在公司股票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下,澄星股份对留债债权
可按留债期限清偿;但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下,考虑到公司
丧失上市地位可能导致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的不利变化,留债债权和
融资借款均加速到期,将对留债债权和融资借款立即现金清偿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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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全部资产按评估价值抵偿。
(五)未申报的债权、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
的债权的处理
未申报的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其中,在前
述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项下,澄星股份可能承担赔
偿款,系根据投资者起诉的金额,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
权的清偿方案,预留偿债资源,待诉讼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
和性质,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其中,投资者为与公司在和解受理前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未来
可能起诉澄星股份主张赔偿款,待诉讼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
和性质,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其他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在其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
认、并经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后;或者经诉
讼仲裁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
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已申报但未予确认的债权,在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全体债权
人核查无异议、由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后,或者经诉讼仲裁确认后,根
据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
偿方案予以清偿。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经诉讼仲裁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债权金
额和性质,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
偿。
(六)已确认但未受领分配的债权的处理
已确认债权未按本和解协议草案受领分配的,其偿债资金提存至
管理人账户;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3 年内仍不受领的,视为该债权
人放弃其偿债资金,其偿债资金由澄星股份享有。
(七)债权未受偿部分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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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受偿方案,未获受偿的部分,
对澄星股份予以豁免。
三、经营方案
(一)解决资金被占用问题
澄星股份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形
成占用债权,已由江苏资产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承诺收购,并约定
支付等额对价。等额对价的支付方式是,江苏资产作为债权转让协议
的承诺方,其他形成联动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债务人向约定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和约定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
人,接收占用债权和支付等额对价。
截 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 , 占 用 债权 的 等 额 对价 本息 合 计
2256191574.65 元,将由选择方案一接收占用债权的澄星股份普通债
权人(包括江苏资产)在和解协议执行期内按照各自的普通债权余额
比例予以支付,确保澄星股份利益不受损失,落实澄星股份被占用资
金的现金回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提升澄星股份的履债能力,
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实现各方的共赢。
(二)经营方案
在公司股票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下,公司未来的经营方案
如下:
1、未来经营定位
精细化工产业是我国发展高新技术的重要支撑。我国正在通过
“中国制造 2025、消费降税、供给侧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支持实体
经济和改善经营环境,这无疑给精细化工行业带来一定的发展机会。
电子化学品,被称为“精细化工皇冠上的明珠”,是世界各国电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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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优先开发的关键材料之一,也是化工行业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我国已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用电子材料,作为化学工业发展的战略
重点之一和新材料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支
持。
澄星股份将按黄磷、磷酸及高纯电子专用材料三条主线,大力推
进建设包括高纯电子专用材料、高端磷酸盐、先进磷材料在内的“多
联产、一体化、循环化、精细化”高端精细化工产业项目。引入具有
产业背景和资金实力的产业投资人,通过未来几年的经营,力争将澄
星股份打造成国内高端精细磷化工产业的领头企业。
2、未来经营规划
结合澄星股份现状及我国精细化工行业发展趋势,可以将澄星股
份未来三到五年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重要阶段,首先是业务经营的恢复
时期,其次是业务经营的拓展和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内,引
入具有产业背景和资金实力的产业投资人,力争将澄星股份打造成国
内高端精细磷化工产业的领头企业。具体规划如下:
(1)业务经营的恢复
完成和解,化解债务风险,恢复生产经营,为澄星股份后续快速
发展实现良好过渡。
(2)业务经营的拓展和快速发展
一是以黄磷为原料,发展有机磷产业。积极发展阻燃剂及其阻燃
材料,对于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也是未来精细磷化工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可极大提高磷化工产业
的附加值。在三大阻燃剂系列中,磷系阻燃剂及其复合材料由于具有
优良的阻燃性能,低烟、低毒、无腐蚀性气体产生,成为当今世界阻
燃剂发展的主流,其市场销售额占整个阻燃剂销售总额的 23%以上。
重点扩大三氯化磷和三氯氧磷产能,获得基础原料,扩大生产规
模,实现年产 8 万吨三氯化磷、 万吨三氯氧磷和 4 万吨阻燃剂 TC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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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阶段扩产化磷、氧磷,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全部消化前端原料,
实现产业链深化延伸,逐步形成 16 万吨三氯化磷、8 万吨三氯氧磷
和 15 万吨阻燃剂等下游产品,并进一步向下游各类磷酸酯产品延伸。
二是以磷酸为原料,发展电子级、半导体级磷酸及各类高端磷酸
盐产品。提升磷酸系列产品,主要产品有工业级磷酸、食品级磷酸、
电子级磷酸,推进建设 21 万吨高端食品级磷酸和磷酸盐等无机磷产
业。
加速开发生产电子级、半导体级磷酸,实现磷的深加工。电子级
磷酸是微电子工业中使用的一种超高纯度的磷酸,主要用于集成线路
板的清洗、二极管专用试剂、液晶显示器的清洗与蚀刻以及芯片的蚀
刻等,是重要的湿电子化学品之一。随着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薄膜液
晶显示器的推广和应用,电子级、半导体级磷酸市场需求量以每年两
位数的速率在增长,年增长率近 20%。
三是引入产业投资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引入具有产业背景和
资金实力的产业投资人,助力澄星股份拓展多聚磷酸等产品,抓住包
括磷酸铁锂、六氟磷酸锂等新能源产业的业务机会,打造澄星股份产
业的全新增长点。
但是,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下,公司对于产业投资人的
吸引力可能降低,业务经营的恢复发展可能受阻,上述经营方案的实
施将受到较大影响。
四、庭外重组与庭内和解的衔接
1、部分债权人在庭外重组中进行了预申报,管理人在庭外重组
引导人预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确需调整的,由管理人进行调整。
2、部分债权人在庭外重组中对和解协议预案进行了预表决,鉴
于本和解协议草案对和解协议预案未作有损债权人利益的实质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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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对预表决同意和解协议预案并承诺不变更表决态度的债权人,在
庭内和解的债权人会议中可以不再重复表决,按同意本和解协议草案
统计。
五、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下,经无
锡中院裁定认可后,对澄星股份和全体普通债权人发生约束力。
澄星股份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加入和解并对和解协议
表决同意的,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前述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债权人转
让债权的,受让方继续按照和解协议对该笔债权规定的清偿方案受
偿。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受让方转让多笔债权的,同一受让方继续按照
和解协议对多笔债权规定的清偿方案分别受偿;同一债权人向多个受
让方转让一笔债权的,多个受让方在按照和解协议对该笔债权规定的
清偿方案受偿的基础上,根据受让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后,由澄星股份予以执行。
(一)执行期限
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限为 3 个月,自无锡中院裁定认可之日起计
算。
澄星股份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将和解协议全部事项
执行完毕,应当于执行期限届满前 15 日,向无锡中院提交延长执行
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无锡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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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和解协议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和解协议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
或者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提存完毕,或者已经按照双方另行协商
方案完成。
2、根据和解协议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澄星股份或澄星股份管
理人已经向债权人出具《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
3、根据和解协议应当立即清偿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或者已经
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提存完毕,或者已经按照双方另行协商方案完
成。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
无锡中院受理和解申请后,有关澄星股份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若在和解协议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后,仍有部分保全措施未解除
的,有关债权人应当配合解除;在保全措施未解除前,对有关债权人
分配的偿债资金先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待保全措施解除后再作支付。
(四)信用惩戒措施的消除
无锡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有关债权人应在 15 日内申请有
关部门删除对澄星股份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惩戒措施;在申请作出
前,对有关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先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待申请作出
后再作支付。
(五)协助执行
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保全措施的解除等需要相关部门
协助执行的,澄星股份或有关主体可以向无锡中院申请协助执行,由
无锡中院向相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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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协议的解释
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和解协议
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并且该不同理解将导致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
关方的利益受到实质性影响的,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申请
管理人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当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解释。
(二)未尽事宜
和解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澄星股份能否和解成功,关系到每一位债权人能否顺利受偿,关
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和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澄星股份未来
的生存和发展。只有在和解协议通过、获得无锡中院裁定认可、执行
完毕的情况下,澄星股份才能通过后续的发展,恢复经营能力和盈利
能力,才能使所有利益主体都能切实分享到澄星股份和解成功带来的
效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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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和解协议>执行全部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
锡中院”)《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1)苏 02 破申 11 号】,裁定受理公
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
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和解期间采取管
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公司和解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
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进行了
表决。会议召开情况和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根据表决结果,《和解协议》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之后,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
为提高《和解协议》执行效率,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经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全权处理与
《和解协议》执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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