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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部分问题回复公告2022-05-19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 澄星           编号:临 2022-10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ST 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
                        函》的部分问题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详
见公告临 2021-118)。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提的
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对部分已核实的问题作出了
回复,并于 2022 年 3 月 5 日披露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ST 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部分问
题回复公告》(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2-05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问询函》的剩余问题完成了核查,现将《问询函》
剩余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二、公告显示,汉盈投资所持有的公司 106,107,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1%,将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被司法拍卖。本次拍卖
系汉盈投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纠纷一案,公司前期未
就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相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开资料显示,汉盈
投资曾 100%投资澄星集团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请公司
和相关股东补充披露:(1)汉盈投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
款纠纷具体情况,前期未予以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等情形;(2)汉盈投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是否

                                     1
构成一致行动人,汉盈投资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二)汉盈投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是否构
成一致行动人,汉盈投资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1、公司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与公司控股股
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关联关系情况
   汉盈投资的工商注册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07820912XC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江阴市璜土镇澄路 380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晓蓉

注册资本            83,218.93 万元人民币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33 年 9 月 8 日

登记机关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江苏红柳床单有限公司持股 70%,张晓蓉持股 23.9918%,肖芳持
股权结构
                    股 3.6049%,屠伟君持股 2.4033%
组织架构            执行董事:张晓蓉,监事:肖芳



    根据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进出口公司”)
的工商档案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企查查网站查询,2017 年
12 月 26 日,澄星集团将其持有的澄星进出口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汉盈投资;
2018 年 1 月 16 日,汉盈投资又将其持有的澄星进出口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
澄星集团。对于上述澄星集团与汉盈投资相互转让澄星进出口公司股权的原因,
汉盈投资出具情况说明:为解决澄星集团授信落实提供非关联企业担保的问题,
2017 年年底澄星集团将澄星进出口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汉盈投资,后因澄星进出
口公司自身授信无法落实,2018 年年初又将澄星进出口公司的股权转回给了澄
                                        2
星集团。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关
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说明》(苏亚专审[2021]105 号),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子公司和
其他相关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是通过江阴绿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的账户中转形成。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江阴绿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江阴
宏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汉盈投资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张晓蓉同时担任江阴宏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
理,汉盈投资的股东屠伟君同时担任江阴宏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张晓蓉、屠伟君系江阴雨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雨田投资”)股东,张晓蓉持有 29.661%的股权并担任监事,屠伟君持
有 27.1186%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澄星集团、雨田投
资系江阴澄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持有 60%、20%的股权。澄星集
团、雨田投资系江苏新亚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持有 71.4286%、14.2875%的
股权。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澄星集团系江阴澄高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持有
70%的股权,屠伟君同时担任江阴澄高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监事。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无锡琪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澄星集
团股东,持有澄星集团 26.1799%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系无锡琪瑜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56.9535%的
财产份额;澄星集团监事缪维明、汉盈投资股东及监事肖芳系无锡琪瑜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 2.2918%、1.1112%的财产份额。
缪维明、肖芳系贵州诚安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缪维明持有 30%的股权并
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芳持有 2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雨田投资系昆明路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持有 100%的股权,屠伟君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张晓蓉担任监
事。昆明路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
磷业”)股东,持有 100%的股权。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
锡中院”)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157 号民事判决书,中

                                     3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阴支行”)与润鑫磷
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签订 2019 年江阴字第 120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润
鑫磷业以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镇板河口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工商银行江阴支行与澄星集团等公司签订的主债
务合同在主债权本金余额 4,390.98 万元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雨田投资系云南东平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平磷业”)控股股东,持有 93%的股权,张晓蓉担任监事。经公司自查,不存在
汉盈投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汉盈投资、澄星集团分别出具书面确认函:汉盈投资控股股东江苏红柳床单
有限公司与澄星集团之间存在相互担保情况。
    2、汉盈投资与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核查
    汉盈投资出具书面确认函:汉盈投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
澄星集团、实际控制人李兴及其关联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澄星集团出具书面确认函:澄星集团、实际控制人李兴及其关联方与汉盈投
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正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公司未能取得实际控制人李兴
就汉盈投资与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是否构成
一致行动人,汉盈投资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事项的确认意见。
    3、汉盈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等资料,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汉盈投资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关联交易。
    综上,汉盈投资的关联方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涉及投资等方面的
关联关系,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汉盈投资与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存在汉盈投资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四、公告显示,两次拍卖均设有特别提醒,参与竞拍方须分别承诺解决澄
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中 38%和 62%为限的资金问题,并获得

                                     4
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
的资金本息合计 22.23 亿元。请公司及相关方补充披露:(1)目前汉盈投资未披
露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而对汉盈投资所持股份的拍卖设置竞
拍者须解决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说明该设置的提议方、具体原因及合理合
规性;(2)对于参与竞拍澄星集团所持股份的竞拍方,仅承诺解决 62%资金占
用而非 100%是否合理,且就解决资金占用尚未形成切实可行方案,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3)公司、控股股东目前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后续发现控股股东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相关方是否须承诺
兜底解决;(4)解决资金占用原则上应当现金归还,说明参与竞拍方拟解决资
金占用的方式、期限,解决方案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请充分提示相
关合规风险以及未能获得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风险;(5)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自
查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利益侵害情况;(6)请公司充分提示本
次司法拍卖相关风险,避免误导投资者。请公司律师、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目前汉盈投资未披露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而对汉
盈投资所持股份的拍卖设置竞拍者须解决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说明该设置
的提议方、具体原因及合理合规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等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银团”)是
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 170,826,693 股的质权人,工商银行江阴支行是汉盈投
资持有的公司股票 106,107,921 股的质权人。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江阴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执行处置上述澄星集团、汉盈投资所有但
已质押的公司股票过程中,质权人银团及工商银行江阴支行为了鼓励他人解决公
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确保质押股票能够变现,同意质押股票仅能由按股数比
例解决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的人购得。鉴于银团及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的质押
债权金额已经远远超过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处置权已经实际归属于银团及工
商银行江阴支行,江阴法院采纳了银团及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的前述意见,在执行
处置中明确质押股票仅能由按股数比例解决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的人购得。
因此,对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司法拍卖设置竞拍者须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
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中 62%为限的资金问题,对汉盈投资持有的公司股票

                                   5
司法拍卖、变卖设置竞拍者须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
中 38%为限的资金问题。
    工商银行江阴支行出具情况说明:2021 年澄星股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
警示,为了化解澄星股份退市风险,由无锡金融办、无锡银保监局、江阴市政府
牵头,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形成了不良债权处置方案、股票司法处置方案。如果
没有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澄星股份存在退市风险,股票价值将会大幅度贬损,也
不会有投资人购买即将退市的股票,不利于维护工商银行江阴支行作为债权人的
利益。基于上述因素考虑,最终确定设置了上述竞拍条件。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认
为对汉盈投资所持股份的拍卖设置竞拍者须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
公司资金 38%的资金问题是合理的。
    上述事实已经江阴法院对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
诉被告澄星集团、第三人澄星股份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出的(2022)苏 0281 民初 1630 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详见公告:
临 2022-060),公告披露了该民事判决书。
    综上,质权人银团及工商银行江阴支行为了鼓励他人解决公司被澄星集团占
用资金、确保质押股票能够变现而同意对澄星集团、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票的拍
卖设置竞拍者须解决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具有合理性;司法拍卖澄星集团、
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票是依据经江阴法院合法性审查后出具的生效民事裁定书
进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目前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后续发现控股股东存
在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相关方是否须承诺兜底解决
    1、江苏资产以等额对价收购了公司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而形成的对澄星集团应收账款债权并支付了现金收购款
    根据江阴法院(2022)苏 0281 民初 1630 号民事判决书,2021 年 11 月 5 日,
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对公司重整,公司随即启动了与债权人的庭外重组
协商谈判。在此过程中,公司以沟通谈判的方式向主要债权人江苏资产发出要约,
希望江苏资产以等额对价收购公司享有的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对澄星集

                                     6
团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以解决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江苏资产向公司作出承诺,同意以等额对价收购该应收款债权,
约定等额对价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据此向公司发送《债权人说明》并办
理公证;同时,公司将《债权人说明》发送给澄星集团,通知债权转让事宜。据
此,公司与江苏资产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达成并生效,
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可撤销。江阴法院判决:1、确认江苏资产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享有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澄星股份不
再享有该应收款债权。2、确认澄星股份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享有对江苏资产
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同时,经江阴法院审理查明,经江苏资产复
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应收款债权的金额不少于 2,238,764,309.38 元,故
先起诉主张 2,238,764,309.38 元,倘若审计还有增加,后续在江阴法院判决之外
主张。就前期公司应收 2,238,764,309.38 元款项,债务人是江苏资产,而不再是
澄星集团。
    江苏资产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债权人说明》的内容为:江苏资产
现持有澄星股份债权金额已逾 1,745,867,676.22 元,江苏资产同意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 前 联 动 澄 星 股 份 全 体 债 权 人 对 澄 星 集 团 及 其 相 关 方 的 应 收 款
2,223,347,882.40 元(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为准)全额变现或接受澄星股份以
其对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款 2,223,347,882.40 元(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
为准)等额替代现金对江苏资产等债权人持有的债权进行清偿。无论最终能否联
动澄星股份全体债权人,江苏资产均无条件接受上述安排,并以其他方式对剩余
资金占用问题予以解决。
    2022 年 3 月 14 日,无锡中院作出(2021)苏 02 破申 1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
苏 02 破申 11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准许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
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
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和解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
表决通过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
2022 年 4 月 15 日,无锡中院作出(2022)苏 02 破 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
公司和解协议,终止公司和解程序。根据和解协议“三、经营方案”中“(一)
解决资金被占用问题”规定,公司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

                                          7
资金而形成的对澄星集团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占用债权”),已由江苏资产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承诺收购,并约定支付等额对价。等额对价的支付方式是,
江苏资产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承诺方,其他形成联动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债务人向约定的第三人履行
债务和约定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人,接收
占用债权和支付等额对价。截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占用债权的等额对价本息合
计 2,256,191,574.65 元,将由选择方案一接收占用债权的公司普通债权人(包括
江苏资产)在和解协议执行期内按照各自的普通债权余额比例予以支付。
    2022 年 4 月 15 日 , 公 司 管 理 人 收 到 了 债 权 人 江 苏 资 产 支 付 的
2,256,191,574.65 元现金款项。该款项系债权人江苏资产根据和解协议“二、债
权分类、调整及偿债方案”中“(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中“5、普通债权”
的规定,为自身及代其他普通债权人支付的接收占用债权的款项。
    2022 年 4 月 28 日,无锡中院作出的(2022)苏 02 破 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江苏资产出具书面回函:(1)根据澄星股份和解协议,截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占用债权的等额对价本息合计为 2,256,191,574.65 元。江苏资产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向澄星股份管理人支付以上款项。江苏资产已经履行了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债权人说明》及 2022 年 3 月 14 日江阴法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16 日相关公告)判决的义务,以上已支付款项不可撤销。
如后续发现控股股股东澄星集团及相关方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江苏
资产不承担解决义务。(2)江苏资产作为无锡的省级 AMC,基于维护无锡及江
阴金融生态、实现“六稳六保”等原因积极配合化解地方企业风险,积极与债权
行沟通收购对澄星股份的债权。2021 年 12 月 23 日,江苏资产与浙江耀宁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宁科技”)、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西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由江苏资产收购银行等债权人对澄星股份持有的债权,
耀宁科技与华西集团对江苏资产的收购价款及最低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且江苏资产同意帮助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澄星股份资金问题。2021 年
12 月 31 日江苏资产接受澄星股份的要约,承诺收购澄星股份对澄星集团的应收
债权 22.38 亿元,澄星股份不再享有以上债权;同日江苏资产对澄星股份形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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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 22.38 亿元的应付债务,须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现金方式履行完毕。华
西集团承诺由其寻求意向产业投资人共同承担或单方承担江苏资产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债权人说明》所需支付的现金。后续推进中,江苏资产和华西
集团坚持按照监管要求,通过应收款一次性变现的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耀宁
科技表示因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且单方无法提供 2,238,764,309.38
元的占用解决款,因此表示不再参与合作。后华西集团等各方虽不断接洽其他产
业投资人,但均未确定。在澄星股份进入司法和解程序后,鉴于江苏资产必须在
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相关判决,故与耀宁科技再次商谈,并协调江阴国资平台提供
担保并寻找合作方。由耀宁科技引入新合作伙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继续参与合作。耀宁科技于 2022 年 4
月 9 日与江苏资产、东方资产、华西集团等签订合作协议。由耀宁科技联合东方
资产,由东方资产提供资金 2,238,764,309.38 元到江苏资产账户(不足部分由耀
宁科技及华西集团补足),并由江苏资产支付给澄星股份管理人用于履行法院判
决与和解协议。至此江苏资产同意澄星股份股权法拍的适格主体按上述合作协议
约定的推进和执行,江苏资产会配合相关股份法拍工作。
    耀宁科技出具书面说明对上述江苏资产出具的书面回函中涉及的合作协议
的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1)根据耀宁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2021 年 12 月 23 日,耀宁科技、华西
集团与江苏资产签订《合作协议》(编号 2021-FZC088-01-1223),约定的主要内
容如下:
    江苏资产收购债权人对澄星股份享有的债权,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应对江苏
资产的收购价款及最低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在此基础上,江苏资产可在
收购对澄星股份的债权后,同意帮助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澄星股份资金
问题并支持澄星股份后续破产和解或重整事宜。
    如有必要,为帮助澄星股份化解债务,使其后续持续经营,江苏资产收购债
权后作为澄星股份的主要债权人,同意澄星股份用其对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应
收账款代偿江苏资产已经持有或后期持有的对澄星股份的普通债权,具体以各方
协商一致为准。
    自江苏资产收购每笔债权之日起由澄星股份作为债务人按照原债权协议或

                                    9
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约定支付债权本金、罚息或利息等,如江苏资产收到的债权
本金、罚息或利息等低于收购价款与最低投资收益的,江苏资产有权不经任何前
置程序,直接要求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
应无条件予以补足。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承诺,收购澄星股份股票数量应不低于
澄星股份总股票数量的 41.79%,其中华西集团意向收购 16.01%。
    为担保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对江苏资产上述款项(收购价款和最低投资收益)
的差额补足义务,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承诺在其取得澄星股份股票(即竞拍股票
成功并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将持有的全部澄星股份股票质押给江苏资产。
在江苏资产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到全部债权收购价款和最低投资收益前,耀宁科
技、华西集团中任一一方不得要求解除前述股票质押。
    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为:自江苏资产收购第一笔澄星股份债权并
支付完毕收购价款之日起 3 年。如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合作协议项下合作期限可
延长 2 年。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给本协议下其他方造成损失的,
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未按本
协议约定足额向江苏资产支付补足款项的,对于未付款项部分应按万分之五每天
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耀宁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2022 年 1 月 3 日,耀宁科技、华西集
团与江苏资产签订《补充协议》(编号 2021-FZC088-02-0103),各方就合同编号
为 2021-FZC088-01-1223 的《合作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约定的主要
内容如下:
    为解决澄星股份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江苏资产同意接受澄星股份以其对澄
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款等额替代现金对江苏资产持有的债权进行清偿;耀宁
科技和华西集团承诺如由江苏资产按照安排接受清偿的金额超过了约定的金额,
则超出部分必须在江苏资产确认接受清偿前由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以现金方式
全额支付给江苏资产;如需江苏资产另行支付现金的,则应由耀宁科技和华西集
团共同承担,在江苏资产支付现金前,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必须提前将现金足额
支付至江苏资产指定账户。
    (3)根据耀宁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2022 年 4 月 9 日,耀宁科技、江苏资

                                   10
产、东方资产、华西集团、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COAMC 深业五-2022-B-01-01),约定的主
要内容如下:
    为帮助解决澄星股份资金占用问题,帮助澄星股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收购澄星股份占用债权和股权的事项展开
合作。
    江苏资产根据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要求收购澄星股份持有的大股东澄星集
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账款,包括:江苏资产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澄星股份出具
的《债权人说明》中载明的澄星股份对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款
2.238,764.309.38 元(具体金额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判定的金额为准)。为解决
占用债权收购款问题,耀宁科技现联合东方资产,由东方资产提供资金用于支付
占用债权收购款。各方确认,由东方资产接受耀宁科技委托将上述收购款直接支
付至江苏资产账户,江苏资产收到前述款项后支付给澄星股份管理人,专项用于
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各方确认,上述借入资金而产生的债务由耀宁科技负责向
东方资产清偿。东方资产出资款为 2,238,764,309.38 元。各方确认,耀宁科技、
东方资产、华西集团为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的适格主体,有权参与或
成立持股平台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由耀宁科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和
东方资产组成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竞买澄星股份第一大股东
澄星集团持有的澄星股份 25.78%股权。由华西集团通过参与司法拍卖、变卖的
方式竞买澄星股份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澄星股份 16.01%股
权。持股平台设立双 GP 的模式,耀宁科技指定的主体成为其普通合伙人兼执行
事务合伙人,东方资产指定的主体成为另一个普通合伙人但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按照约定组成的持股平台若成功竞得上述股权后,将上述股权扣除东方资产
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 3%股权以外部分质押给江苏资产,作为耀宁科技承
担的江苏资产所收购银行债权的收购价款和最低投资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的担
保。东方资产的投资本金部分的退出需要通过和解协议对债权分配的现金立即清
偿款项实现。江苏资产同意,无论破产和解成功或者不成功,其在破产和解程序
中获得的资金及澄星股份向其清偿债务资金全部向东方资产分配,直至东方资产
出资金额 2,238,764,309.38 元全部实现。

                                    11
    在东方资产接受耀宁科技委托向江苏资产支付收购占用债权的收购款前,江
苏资产应配合出具如下文件:(1)向管理人发函,确认债权的申报情况、确权情
况,投票情况等;(2)向管理人发送划付指令函,请求管理人将占用债权的分配
款直接划付至东方资产名下的账户,并对应取得管理人明确回函确认或无异议;
(3)向管理人发函,请求若破产和解失败,江苏资产支付的 22.39 亿元收购款
将返还东方资产名下的账户,并取得管理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4)向管理人
发函,了解澄星股份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国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
小额部分全额受偿款等数据,了解管理人目前管理的资金账户情况及该资金未来
的用途。(5)若东方资产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江苏资产需配合东方资产参与
澄星股份股权拍卖。
    东方资产根据耀宁科技委托出资支付收购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债权的
收购价款,收购价格为等额收购。东方资产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将收购占
用债权的款项支付至江苏资产和东方资产共同监管的账户:对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预表决进行统计测算,同意破产和解草案的普通债权金额占已确认的有表决权普
通债权金额 2/3 以上;管理人回复同意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项下对债权分配的现
金立即清偿款项,以收购价款为最高限划付至东方资产名下的账户;管理人回复
同意,若破产和解失败,该笔 2,238,764,309.38 元收购款将全部返还至东方资产
名下的账户;根据破产和解协议约定优先于占用债权分配款的破产费用、共益债
务、职工债权、国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小额部分等,耀宁科技已经按照 100%比
例要求支付到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无论在何等情况下,东方资产有权获得相等额收购对价的返还款及相应的资
金占用费。若破产和解协议草案未通过或占用债权分配款未执行到位,东方资产
有权要求耀宁科技就东方资产出资价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承担清偿义务。为保
证东方资产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的安全,由华西集团、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和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对耀宁科技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四年。
    如耀宁科技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东方资产有权选择同时或单独行使
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耀宁科技继续严格履行本协议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

                                   12
耀宁科技就逾期未支付的应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东方资产支付违约金;行
使担保权利。东方资产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
权要求耀宁科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本协议一方发生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
义务或责任的行为,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耀宁科技出具书面回函:(1)根据耀宁科技与华西集团、江苏资产签署的《合
作协议》约定,耀宁科技按照 61.69%、华西集团按照 38.31%比例对江苏资产收
购债权的价款及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即自江苏资产收购每笔其他债权人
持有的对澄星股份的债权之日起由澄星股份作为债务人按照原债权协议或和解
协议约定支付债权本金、罚息或利息等。江苏资产每年收到澄星股份与部分第三
方担保人(如涉及)支付的款项之和低于江苏资产支付的债权收购价款按照一定
利率计算所得的最低投资收益的,差额部分由耀宁科技与华西集团于每年的 12
月 20 日前向江苏资产补足。《合作协议》下合作期满后,如江苏资产在合作期内
收到澄星股份、耀宁科技与华西集团及部分第三方担保人(如涉及)合计支付的
本金、罚息或利息等之和低于江苏资产支付的债权收购价款以及债权收购价款按
照一定利率计算所得的最低投资收益之和的,江苏资产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
直接要求耀宁科技与华西集团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届时,耀宁科技将按照 61.69%、
华西集团将按照 38.31%比例于合作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补足差额部分。
(2)未对同意帮助明确定义,合作本意是帮助上市公司澄星股份解决其被占用
资金的问题。(3)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坚持用全额现金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
的问题,耀宁科技单独无力提供 2,238,764,309.38 元,无法继续推进项目合作,
故耀宁科技由授权人向各方明确表示不再参与合作,并未签署终止合同。(4)根
据《合作协议》,江苏资产与澄星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转让变更,耀宁科
技没有持有相关债权。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关
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苏亚专审[2022]132 号)及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关
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苏亚专审[2022]139 号),根据公司收到的江阴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将应收澄星集团及其

                                     13
相关方的债权转为对江苏资产的债权。2022 年 4 月 15 日,江苏资产已用现金
2,256,191,574.65 元全部偿还上述债权(含期后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4 月 14
日利息 17,427,265.27 元)。2020 年度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资金占用本息清
偿完毕。
    综上,江苏资产以等额对价收购了公司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而形成的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并支付了现金收购款,该绝大部
分现金收购款是由东方资产接受耀宁科技委托提供支付给江苏资产,并由江苏资
产支付给澄星股份管理人,该借入资金而产生的债务由耀宁科技负责向东方资产
清偿,由华西集团、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
对耀宁科技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苏资产表明,如后续发现控股
股股东澄星集团及相关方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江苏资产不承担解决
义务。
    2、耀宁科技用现金代为归还公司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应收款项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关
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苏亚专审[2022]132 号)及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关
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苏亚专审[2022]139 号),2021 年 1-4 月公司及子公司宣
威磷电因安全生产、库存清理等原因,需要处理黄磷,经控股股东安排将黄磷处
置给东平磷业,但东平磷业因被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结欠其大量款项,未能支付
上述货款,形成应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款项含税金额 229,311,294.00 元。2022
年 4 月 19 日,上述款项已全部由耀宁科技用现金代为归还。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雨田投资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将其持有的东平磷
业的 930 万元的股权质押给耀宁科技。耀宁科技出具书面回函:经苏亚金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发现,2021 年 1-4 月澄星股份及子公司宣威磷电
因安全生产、库存清理等原因,需要处理黄磷,经控股股东协调安排将黄磷处置
给东平磷业,但东平磷业因被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结欠其大量款项,未能支付上
述货款,形成应收款项,含税金额 229,311,294.00 元,前述情形构成资金占用。

                                     14
耀宁科技意向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出于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维
持澄星股份上市地位的考虑,故向东平磷业提供借款代为归还了上述欠款,并质
押了雨田投资持有的对东平磷业的 930 万股股权。
    截止目前,耀宁科技对如后续发现控股股东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情形未承诺兜底解决。
    (四)解决资金占用原则上应当现金归还,说明参与竞拍方拟解决资金占
用的方式、期限,解决方案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请充分提示相关合
规风险以及未能获得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风险
    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 170,826,693 股股票在江阴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
平台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第一次司法拍卖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 10 时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行,前述两次司法拍卖因无竞买人出价,
均已经流拍。2022 年 2 月 8 日,江阴法院作出(2022)苏 0281 破申 5 号民事裁
定书及(2022)苏 0281 破 2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
资有限公司对澄星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
管理人。澄星集团管理人将于 2022 年 5 月 8 日 10 时起 60 日变卖期间(延时除
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
股票,并设置竞买人须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合计
2,256,191,574.65 元(截止 2022 年 4 月 14 日,以实际审计报告为准)中 62%为
限的资金问题。
    汉盈投资持有的公司 106,107,921 股股票在江阴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
平台进行公开司法拍卖、变卖,第一次司法拍卖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 10 时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行,公开变卖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 10 时起 60 日(延时除外)进行,第二轮第一次公开拍卖(变卖)于 2022
年 5 月 7 日 10 时至 2022 年 5 月 8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行,因无竞买人出价,
均已经流拍。汉盈投资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行第二轮第二次公开拍卖(变卖),并设置竞买人
须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合计 2,223,347,882.40 元(截止

                                      15
2021 年 9 月 30 日,以实际审计报告为准)中 38%为限的资金问题。
    江阴法院(2022)苏 0281 民初 16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江苏资产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享有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澄星股
份不再享有该应收款债权;确认澄星股份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享有对江苏资
产的应收款债权 2,238,764,309.38 元。这实际是公司向江苏资产转让公司享有的
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以换取公司享有对江苏资
产的应收款债权,从而解决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也即江苏资产已承诺
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中 62%、38%为限的全部资金问题,
即江苏资产已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中 100%的资金
问题。2022 年 4 月 15 日,江苏资产向公司管理人支付了 2,256,191,574.65 元现
金款项,江苏资产履行完成了江阴法院(2022)苏 0281 民初 1630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的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司负担的应付款债务的偿还,以及履行完成
了已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已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项
下,江苏资产为自身及代其他普通债权人支付的接收被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而形成对澄星集团应收款债权的款项的支付。江苏资产已向公司支
付等额对价,解决了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江苏资产仅是取得了对澄星
集团、汉盈投资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票的购买资格,但后续江苏资产仍需分别
按照司法拍卖、变卖的相关规定与程序参与澄星集团、汉盈投资所有但已质押的
公司股票的司法拍卖、变卖,且司法拍卖存在可能未能获得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风险。
    公司管理人向江苏资产、耀宁科技发函,要求江苏资产、耀宁科技对相关情
况进行说明,江苏资产、耀宁科技向公司管理人出具了书面回函。根据耀宁科技
出具书面说明对回函中涉及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的披露:耀宁科技、江苏资产、
东方资产、华西集团、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COAMC 深业五-2022-B-01-01)
约定,为帮助解决澄星股份资金占用问题,帮助澄星股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收购澄星股份占用债权和股权的事项展开
合作。为解决占用债权收购款问题,耀宁科技现联合东方资产,由东方资产提供
资金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各方确认,由东方资产接受耀宁科技委托将上述

                                    16
收购款直接支付至江苏资产账户,江苏资产收到前述款项后支付给澄星股份管理
人,专项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各方确认,上述借入资金而产生的债务由耀
宁科技负责向东方资产清偿;东方资产出资款为 2,238,764,309.38 元。各方确认,
耀宁科技、东方资产、华西集团为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的适格主体,
有权参与或成立持股平台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由耀宁科技或其指定
的第三方和东方资产组成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竞买澄星股份
第一大股东澄星集团持有的澄星股份 25.78%股权;由华西集团通过参与司法拍
卖、变卖的方式竞买澄星股份第二大股东汉盈投资持有的澄星股份 16.01%股权。
为保证东方资产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的安全,由华西集团、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对耀宁科技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根据耀宁科技出具的书面回函及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耀宁科技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1MA2J41RE99,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七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星星,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耀宁科技现有 2 名
股东,其中股东宁波春画秋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85%,股东台州市鸿泰投资有限
公司持股 15%。耀宁科技业务范围涵盖新能源、零部件两大业务板块,致力于成
为新能源与汽车轻量化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耀宁科技的股东宁波春画秋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结构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昂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5%,李妮持股 5%。耀宁科
技股东台州市鸿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郑鑫持股 60%,张建勤持股 4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昂步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李星星,持股 100%。因此,
耀宁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宁波春画秋时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星星。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华西集团成立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281MA26KFF44Q,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江阴市华士
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协恩,注册资本为 350,000 万元人民
币。华西集团现有 2 名股东,其中股东无锡联澄优化调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股 80%,股东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村民委员会持股 20%。
    江阴法院(2022)苏 0281 民初 1630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江苏资产取得对澄

                                    17
星集团、汉盈投资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票的购买资格后,可以由江苏资产本人
或授权他人在司法处置中购买澄星集团、汉盈投资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票。据
此,江苏资产可以授权耀宁科技、东方资产、华西集团在司法处置中购买澄星集
团、汉盈投资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票。华西集团获得江苏资产授权后参与公司
股票的司法拍卖、变卖是经法院合法性审查后出具的裁判文书认定的,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
    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正在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汉盈投资持有的公司
股票即将进行第二轮第二次公开拍卖(变卖),截至目前,尚未有竞买人报名参
加澄星集团、汉盈投资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公开拍卖(变卖)。澄星集团、汉盈投
资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开拍卖(变卖)的竞买公告中分别设置竞买人须解决澄星集
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中 62%、38%为限的资金问题,且均提示注意,
如竞买人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而竞拍的,按照悔拍处理,保证金予以没收。经向管
理人了解,竞买人竞买完成澄星集团、汉盈投资持有的公司股票后,将被审查是
否具有竞买资格,如不具有竞买资格,则按照悔拍处理,保证金予以没收。
    耀宁科技出具书面回函:因澄星股份退市风险尚未解除等原因,耀宁科技尚
未报名参与股权的司法拍卖、变卖程序。
    综上,江苏资产向公司支付等额对价解决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是经
法院合法性审查后出具的裁判文书认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江苏资产已向公司支付了等额对价,解决了公司被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
用资金问题,江苏资产仅是取得了对澄星集团、汉盈投资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
票的购买资格,但后续仍需分别按照司法拍卖、变卖的相关规定与程序参与澄星
集团、汉盈投资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票的司法拍卖、变卖。经法院合法性审查
后出具的裁判文书认定,江苏资产可以授权耀宁科技、东方资产、华西集团参与
澄星股份股票司法拍卖、变卖。澄星股份股票司法拍卖、变卖存在可能未能获得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风险。
    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将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 10
时(延时除外)进行司法拍卖,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8 日 10
时起 60 日期间(延时除外)进行公开变卖;目前尚未有相关方报名参与拍卖、

                                     18
变卖。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
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澄星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如上述程序完成,公
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近期公司股票交易异常,多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请公司自查是否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同时,请公司核实是否存在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交易情形,并就本次司法拍卖有关事项向本所
报送内幕知情人名单,本所将启动交易核查。
    回复: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 澄星财务数
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2 号)。经公司自查,公司未能对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红河供电局签订的电费协议及时进行公告披露。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因确
认问题存在瑕疵,公司不存在利用业绩错报误导投资者、恶意炒作股价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正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截止目前,公司暂未收到关于
前述事项的相关文件或通知,如公司收到相关文件或被告知相关情况,公司会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2021 年 1-4 月公司及子公司宣威磷电因安全生产、库存清理等原因,需要处
理黄磷,经控股股东安排将黄磷处置给东平磷业,但东平磷业因被澄星集团及其
相关方结欠其大量款项,未能支付上述货款,形成应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款项
含税金额 229,311,294.00 元。2022 年 4 月 19 日,上述款项已全部由耀宁科技用
现金代为归还。公司前期未能及时公告披露该事项。对该事项,苏亚金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苏亚专审[2022]132 号)及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苏亚专审[2022]139 号)。
    因澄星集团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占用公司的大量资金无法及时归还,导致公
司生产运营资金极度紧张,加上一些银行和部分供应商已经提起诉讼,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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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已被冻结,宣威磷电也面临账户被冻结、资金链断裂甚至完全停产的极大风
险。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宣威磷电不停产,并且尽最大努力保障江阴本部和广
西钦州生产基地的黄磷原料供应,同时为充分压降运营成本,减轻现金流的压力,
公司子公司宣威磷电与云南玖玄矿业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签订了期限为一年
的黄磷产品代加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代加工费。加工费的定价是按
股份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任务及参考往年的经营业绩来确定的,具有合理性。云
南玖玄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即云南玖玄矿业
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前期未能及时公告披露该事项。目前
公司正在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因 2021 年已将向云南玖玄矿业有限公司代收代
付的水电费、职工工资等费用采用净额法核算,故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
度年报收入数据。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存在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交易情形。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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