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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8-12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5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
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交所同意,
将触及退市情形。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
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详见公告: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月5日,澄星集团、李兴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
“徽商银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澄星集团、李兴为徽商银行
与澄星股份自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
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
\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1
年2月25日,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与徽商银行签订《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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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江阴日化为徽商银行与澄星股份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
12月17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
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2月26日,公司与徽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由
徽商银行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整用于借新还旧。因公司未
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利息,徽商银行决定提前收贷并将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公
司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21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了南京鼓楼区法
院(2021)苏0106民初9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审理。2022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江阴法院(2021)
苏0281民初104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详见公告:临2021-057、
临2022-066)
    二、最新进展
    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江阴法院关于公司、澄星集团、江阴日化、李
兴与徽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281 民初 10403
号】:
    一审判决:一、确认徽商银行对澄星股份享有普通债权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
截至 2022 年 3 月 13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2802050.05 元,律师费损失 13 万元。
    二、确认徽商银行对澄星集团享有普通债权借款本金 7000 万元及截至 2022 年
2 月 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2478909.65 元,律师费损失 13 万元。
    三、江阴日化、李兴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徽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607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01079 元(徽商银行已预交),
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江阴日化、李兴负担。徽商银行预交诉讼费由本院退回,
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江阴日化、李兴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交纳(户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
银行营业部;账号:01660132010014877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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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将根据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
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上述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按月计提与上
述案件相关的留债利息费用,按季结息;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金额的最终数
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账户的解
冻工作,截止目前,大部分账户已完成解冻,仅剩子公司宣威磷电尚有 7 个银行账
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3,080,440.65 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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