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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澄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
公司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下午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准确、完
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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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星星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徐海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294,377,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29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公司董事和监事 2022 年度报酬的议案;
    7. 关于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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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 10 项,其中第 5 项议案应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
现场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第 5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进行了单独计票。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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