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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2-2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

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上海大名

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回报规划”)。



    一、回报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

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采用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

续发展,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

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重视对股东的

投资回报。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

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情况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利润分配条件

    除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外,2023 年--2025 年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

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2023 年--2025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分别在不同发阶段采取差异

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况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

价,以外币支付,公司依法代扣所得税后,划付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应当
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

汇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六、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等需要,可以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提出预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修订原因,该预案应经董事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时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八、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