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3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发科技/公司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不超过人
本次股份回购/本次
指 民币 20 亿元,按不超过人民币 6.00 元/股的价格通过上海
回购股份
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 指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回购指引》 指
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
《支持回购股份意
指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见》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章程》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
股东大会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所为本次股份回购出具的《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I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金发科技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黄永新律师、陆晓瑜律师担任金发科技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回购
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支持回购股份意见》、《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金发
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信赖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出具的文件、证明和证人证言,或主管部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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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的信息,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律师进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还基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
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及说明的
事实均与实际情况一致、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信用评级、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投资决策、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具体数据与结论
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已经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明示或者默
示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
料一同上报或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1.1 2018 年 10 月 20 日,金发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相关议案。
1.2 2018 年 10 月 20 日,金发科技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 2018 年 11 月 8 日,金发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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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并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项下
的七个子议案,包括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拟
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等
具体事项。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 2018 年 11 月 9 日,金发科技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
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2),就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对公司所有债权人
进行了公告通知。
1.4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
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文件,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国家政策法规允
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等,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
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经按照
《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决策程序、法律程序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
二、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2.1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系以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2.2 根据 2004 年 6 月 1 日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73 号)、2004 年 6 月 16 日上交所《关于广州金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上字[2004]92 号)核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04 年 6 月 23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金发科技”、股票代
码“600143”。
根据 2007 年 7 月 11 日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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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行字[2007]176 号)核准,公司于 2007 年第一次公开增发股票。
根据 2011 年 9 月 19 日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字[2011]1498 号),公司于 2012 年第二次公开增发股票。
根据 2016 年 12 月 1 日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字[2016]2952 号),金发科技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156,784,786 股新股,
注册资本变更为 271,678.4786 万元,登记股票数为 271,678.478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
2.3 根据金发科技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
购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2.4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最低不低于人民
币 10 亿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173,464.32 万元,流动资产为
1,142,689.9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999,018.83 万元,资产负债率
为 53.48%。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 20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分别占公司总资
产、流动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 9.20%、17.50%、20.02%。根
据相关规定,股份回购需分批实施且可以在回购期内择机进行,具有一定弹性。公司认为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
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2.5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
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
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议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2018 年 11 月 1 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2,716,784,786
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1,875,159,9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9.02%,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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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20 亿元及
回购价格上限 6 元/股测算,公司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3,333.33 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12.27%,
即本次股份回购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最大减少 12.27%,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仍高于
公司总股本的 10%,故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金发科技确认,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并不以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为目的,回购过程中
公司将维持符合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条件,公
司并承诺本次股份回购并不以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为目的。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回购办法》第八条第
(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发科技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
3.1 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独立意见》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3.2 2018 年 11 月 3 日,公司公告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关于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情况的公告》。
3.3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
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3.4 金发科技确认,随着本次股份回购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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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并经金发科技确认,公司本次拟用
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次拟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最低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不违反《回购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结 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法定程序;
2.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
指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
3. 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份回
购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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