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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诉讼的公告2022-03-04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案件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被告 1: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被告 2: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第三人: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股权转让款 756,448,603.46 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金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执行查封冻结了奥园资本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诉
       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因与被告奥园
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资本”)、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园集团”)及第三人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保理”)股
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
案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决定立案审理,并向公司送达
《受理案件通知书》。
    金发科技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奥园资本、奥园
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 756,448,603.46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为
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发生
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当时适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现相关规定并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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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金发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并知悉法院已通过公告
送达方式向奥园资本送达开庭传票,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现将本次诉讼的具体
情况进行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背景

    奥园资本系奥园集团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2018 年 2 月 9 日,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发起人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合作意向书》”),约定金发科技、奥
园资本分别出资 50%共同发起设立金奥保理,注册资本 6 亿元。金奥保理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注册设立,登记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金发科技于 2018
年 3 月实缴出资 3 亿元。金发科技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和 2018 年 3 月 7 日
披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3)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完成工
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6)。
    2018 年 5 月 25 日,因金奥保理业务发展需要,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
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增加投资协议》”),
约定金发科技、奥园资本分别向金奥保理增加投资 4.5 亿元,金发科技于 2018
年 5 月增加实缴出资 4.5 亿元,累计实缴出资 7.5 亿元。金发科技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披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投
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4)。
    2018 年 5 月,奥园资本控股股东奥园集团向金发科技出具《担保确认函》,
保证金发科技在金奥保理的运营资金和收益的资金安全,并承诺如奥园资本未按
约购买金发科技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则由奥园集团负责全额偿还金发科技投资
本金以及应分配的投资收益。
    2021 年 11 月 4 日,金奥保理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同意金发科技转让其持
有的金奥保理股权给奥园资本。同日,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并于 2021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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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8 日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参照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及评估净值,将公司所持金奥
保理公司 50%股权转让给奥园资本,奥园资本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
(2021 年 11 月 24 日前)向金发科技支付全额股权转让款 756,448,603.46 元。
    奥园资本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未按期支付股权转
让款,奥园集团也未履行《担保确认函》承诺的连带付款责任。金发科技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获立
案受理。
    (二)起诉事实
    金发科技起诉称: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签订《股权转让
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金发科
技将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参照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及评估净值,作价转让给奥园
资本,奥园资本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2021 年 11 月 24 日前)向
金发科技支付全额股权转让款 756,448,603.46 元。金发科技认为,奥园资本未按
期向金发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奥园资本系奥园集团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未履行《担保确认函》承诺的付款责任,均已构成违约,给金发科技造成经济
损失,根据《民法典》《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提起
本案诉讼。
    (三)起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金发科技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奥园资本向原告金发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 756,448,603.46 元及
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 756,448,603.4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1%的标准,
从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计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奥园集团对被告奥园资本前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奥园资本、奥园集团承担。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
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截至目前,案件进展相关情况如下: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并同
步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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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2 月 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决定立案审理。
    2021 年 12 月 27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1 民初 2540 号
《民事裁定书》,准许金发科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奥
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756,448,603.46 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应价值资产”,随后移送保全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前述裁定,
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就金发科技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陆续执
行查封或冻结了奥园资本、奥园集团部分财产。截至目前,实际保全财产不足申
请金额,后续如有新增有效财产线索,将依法申请法院增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后,金发科技于 2022 年 3 月 3
日收到法院开庭传票,通知本案将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如案情复杂,
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可能改为证据交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受理及财产保全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实体处理结
果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目前尚无法准确预测和完整评估诉讼和案件处
理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案件实体处理结
果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虽已于起诉时一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但截至目前,法院实际执行保全的财产尚不足申请保全金额,且已冻结或查封的
财产后续也可能存在变现困难等情况。本次诉讼案件的处理进程及裁判结果相关
的诉讼风险客观存在,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全力采取各项措施,要求奥园资本、奥园集团履行债务,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或提供有效财产抵偿债务,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案诉讼后续进展或案件处理情况,公司将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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