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21 年 12 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上 述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形。 特此说明。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