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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钢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15  

						证券代码:600231         证券简称:凌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42

债券代码:122087         债券简称:11 凌钢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0           -              2019/5/21        2019/5/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71,082,74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927,640.6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0        -                 2019/5/21        2019/5/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本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396 元。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96 元。

    (4)对于其他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421-6838259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