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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钢股份: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0-02-26  

						股票代码:600231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编    号:临 2020-02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凌钢集团”)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 年 12 月 9 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

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

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即公司为凌

钢集团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凌钢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

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互相担保的主体包含双方各自控制的公司,互保期

限为三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协议约定的互保额

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约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

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签订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银行
 承兑协议》(合同编号:锦银朝阳凌源支行 2020 年承字第 067 号)在 5 亿元最高

 债权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和在 3.9 亿元最高债权余额内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70 亿元,分别占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3.72%和 41.23%;凌钢集团

 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 28.75 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 亿元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

 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

 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

 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或 2019 年 1-9 月         或 2018 年度
资产总计                               2,324,992.47           2,455,452.96
负债总计                               1,545,556.27           1,732,704.84
  其中:银行贷款合计                     387,950.00             531,912.50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1,419,901.70           1,635,395.20
资产负债率(%)                                   66.48%          70.57%
所有者权益合计                                779,436.21      722,748.12
营业收入                                  1,572,189.37      2,019,024.03
利润总额                                        87,040.63     216,427.00
净利润                                          66,348.26     160,775.2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7,371.90      273,165.91



     2018 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9 年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957,960,606 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一)条规定,凌钢

 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

     担保主债权及金额:为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

 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亿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凌源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保函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

 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

 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

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及担保权

的费用不包括在主债权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

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

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日起两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保函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两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

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为延长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7.若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一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最高额质押合同

    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

    担保主债权及金额:为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

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9亿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凌源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保函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

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
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清单:铁精粉23.55万吨、成品钢材13万吨

    对质押物设置的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押财产价值/主债权本息=125%

    处置线=质押财产价值/主债权本息=110%

    质押财产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出质人应当按照债权人要求的期限追加债权

人认可的担保以补足因质押财产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并使“质押财产

价值/主债权本息”提高到警戒线以上;质押财产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债权人有

权处置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追加担保的价值由债权人与出质人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以债权人认定价值为准。出质人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追加担保

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须经双方认可并具备法定评估资质,评估费用应出质

人自行承担。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

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变卖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

应首先从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中扣除,不包括在主债权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亿元,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90亿元,分别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1.78%和41.50%;其中对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70亿元,分别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3.72%和41.23%;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累计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0.20亿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37%和0.27%。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18

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69%;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

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质押合同;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