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0-02-26
股票代码:600231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编 号:临 2020-02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凌钢集团”)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 年 12 月 9 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
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
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即公司为凌
钢集团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凌钢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
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互相担保的主体包含双方各自控制的公司,互保期
限为三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协议约定的互保额
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约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
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签订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银行
承兑协议》(合同编号:锦银朝阳凌源支行 2020 年承字第 067 号)在 5 亿元最高
债权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和在 3.9 亿元最高债权余额内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70 亿元,分别占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3.72%和 41.23%;凌钢集团
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 28.75 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 亿元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
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
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
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或 2019 年 1-9 月 或 2018 年度
资产总计 2,324,992.47 2,455,452.96
负债总计 1,545,556.27 1,732,704.84
其中:银行贷款合计 387,950.00 531,912.50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1,419,901.70 1,635,395.20
资产负债率(%) 66.48% 70.57%
所有者权益合计 779,436.21 722,748.12
营业收入 1,572,189.37 2,019,024.03
利润总额 87,040.63 216,427.00
净利润 66,348.26 160,775.2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7,371.90 273,165.91
2018 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9 年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957,960,606 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一)条规定,凌钢
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
担保主债权及金额:为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
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亿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凌源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保函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
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
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
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及担保权
的费用不包括在主债权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
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
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日起两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保函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两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
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为延长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7.若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一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最高额质押合同
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
担保主债权及金额:为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
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9亿元的最高债权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凌源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保函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
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
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清单:铁精粉23.55万吨、成品钢材13万吨
对质押物设置的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押财产价值/主债权本息=125%
处置线=质押财产价值/主债权本息=110%
质押财产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出质人应当按照债权人要求的期限追加债权
人认可的担保以补足因质押财产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并使“质押财产
价值/主债权本息”提高到警戒线以上;质押财产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债权人有
权处置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追加担保的价值由债权人与出质人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以债权人认定价值为准。出质人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追加担保
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须经双方认可并具备法定评估资质,评估费用应出质
人自行承担。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
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变卖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
应首先从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中扣除,不包括在主债权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亿元,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90亿元,分别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1.78%和41.50%;其中对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70亿元,分别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3.72%和41.23%;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累计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0.20亿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37%和0.27%。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18
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69%;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
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质押合同;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