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转股代码:19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转股简称:凌钢转股 编 号:临 2021-017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 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热电”) 本次担保金额: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凌 钢集团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租赁”)进行融资租 赁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65,478,041.26 元;为凌钢集团在葫芦岛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续做贷款保证担 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130,000,000 元;为凌钢集团全资子公司凌钢热电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沈阳分行”)进行融资保 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90,000,000 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 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 订了《相互担保协议》;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补充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互保期限为三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协议 1 约定的互保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7 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补充协议》约 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凌钢热电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在 2021 年 4 月 7 日至 2022 年 1 月 7 日期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在人 民币 9,000 万元最高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浦发银行沈阳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7118202100000006)。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与远东国际租赁签订的《融资 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21DE1KA4B-L-01,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补 充协议》(协议编号:IFELC21DE1KA4B-C-02)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65,478,041.26 元,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IFELC21DE1KA4B-U-01)。 鉴于公司在 2019 年 4 月 4 日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向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 进行贷款提供的 1.3 亿元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凌 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1))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到期,为续做该笔贷款,2021 年 4 月 7 日,根 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凌钢集团与葫芦 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续签的人民币 1.3 亿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葫农商行 2021 年朝分借字第 0036 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续 签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葫农商行 2021 年朝分保字第 0011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 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8.13 亿元,分别占 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64.52%和 49.21%。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50 亿元,累计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5.06 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 亿元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 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 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 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或 2020 年 1-9 月 或 2019 年度 资产总计 2,594,003.08 2,334,046.43 负债总计 1,767,052.17 1,560,898.83 其中:银行贷款合计 438,673.99 427,763.19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1,615,230.19 1,453,523.47 资产负债率(%) 68.12% 66.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826,950.91 773,147.61 营业收入 1,424,418.76 2,058,146.63 利润总额 74,496.00 81,477.24 净利润 56,805.61 59,620.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4,857.79 212,584.95 2019 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0 年三 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3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1,012,999,876 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 的 35.8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一)条规定,凌 钢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90% ↓10%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凌源市莫胡店(凌钢热电综合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注册资本:3 亿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076289402E 经营范围:发电、供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或 2020 年 1-9 月 或 2019 年度 资产总计 213,485.20 211,125.62 负债总计 152,170.66 150,910.27 其中:银行贷款合计 47,200.00 7,000.00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115,788.90 111,351.23 资产负债率(%) 71.28 71.48 所有者权益合计 61,314.54 60,215.34 营业收入 45,654.28 58,716.69 利润总额 135.06 1,635.03 净利润 1,234.79 1,817.4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399.75 4,712.17 4 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0年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1,012,999,876 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 的 35.84%。凌钢热电是凌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1.3(二)条规定,凌钢热电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90% ↓10%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2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5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 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其他条款 5.3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 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仅需签字;保证人为境外公司的也可仅由有权签人签) 第六条 合同要素条款 6.1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6.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 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合同名称及编号) 融资额度协议 BC2021010700001354。 6.2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6.3 被担保主债权: 6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01月07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 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 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亿伍仟万元 整(大写)为限。 6.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本约定是对本合同第6.3条的修正,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1、债权 人在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 生的债权人(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2、 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1、2中如果在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在主 债务人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先行对保证金部分进行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担保合同 中约定的担保人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四、与远东国际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承租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出租人、甲方):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鉴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承租人”)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甲方)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21DE1KA4B-L-01,以 下简称“租赁合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以担保承租人履行其在租赁 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乙方和甲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保证合同, 并共同遵守。(注:租赁合同的金额为人民币65,478,041.26元) 第一条 担保 1.1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 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 款项。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 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 “被担保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付款要求后7天内立即以甲方要求的支付方 7 式向甲方支付该被担保款项。 1.2 甲方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保证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 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乙方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 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在此 同意,甲方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 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乙方仍然对变 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甲方与承租人增加承租人应支付的租 金金额和/或变动承租人应支付租金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但是由于 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租金变动除外。 2.2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2.2.1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2.2.2 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 本保证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与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甲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8 为了确保2021年4月7日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 所签订的葫农商行2021年朝分借字第0036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 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及用途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 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 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 2.2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购买生产用原料(借新还旧)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24个月,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如有 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及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 讼或仲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 有应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2 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对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 期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3 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 9 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及/或盖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 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 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1亿元,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13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8.72%和51.79%。其中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 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13亿元,分别 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4.52%和49.21%;对 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 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16%和2.58%。全资子公 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03%,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亿元,累 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06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凌钢股份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远东国际租赁与凌钢股份签署的《保证合同》 3、凌钢股份与葫芦岛农商行朝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9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