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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6-22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 2021-042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凌钢集团”)

     本次担保金额: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凌钢

        集团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续做授信提供的保证担

        保金额为人民币 2.64 亿元;为凌钢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分行提供的保证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86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

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

订了《相互担保协议》;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互保期限为三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协议

约定的互保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鉴于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12 日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向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进行贷款提供的人民

币 3.0 亿元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凌源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

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到期。2021 年 6 月 21 日,凌钢集团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

支行续签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64 亿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葫银沈分授字第 6801072021001 号)。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续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葫银沈分保字第 6801072021001 号),为该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6 月 21 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SY1210120210022)

在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 2.86 亿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华

夏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Y12(高保)20210005)。

同日,凌钢集团在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办理了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为人民币 5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9.08 亿元,分别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60.41%和 47.22%;凌钢集团
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0 亿元,累计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34.84 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 亿元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

 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

 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

 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
           项 目
                                   或 2020 年度           或 2021 年 1-3 月
资产总计                                  2,532,420.33            2,601,320.85
负债总计                                  1,689,843.99            1,723,144.00
  其中:银行贷款合计                        392,461.59               406,191.45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1,536,194.14            1,581,579.12
资产负债率(%)                                  66.73%                  66.24%
所有者权益合计                              842,576.34               878,176.85
营业收入                                  1,973,255.99               562,688.47
利润总额                                     96,574.54                45,137.53
净利润                                       74,180.00                34,787.4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5,296.59                -8,264.64

     2020 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1 年一

 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1,012,999,876 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

 的 35.8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一)条规定,凌

 钢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90%                         ↓10%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与葫芦岛银行沈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4、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1日

期间编号为(葫银沈分)授字第6801072021001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

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本合同担保范围包括前款约定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每一笔具

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印花税等全部

余额之总和。

    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

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依法收取的代理费、旅差费、调査费;有关部门收

取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等。

    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

其他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为分期办理、分期到期的,每一具体

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产生每笔

债务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及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宣布的债务提前到

期日、合同解除日均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7、合同生效: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甲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4、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SY12(融资)

20210005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

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捌仟陆佰万元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

    5、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

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被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

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

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

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8、合同生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1亿元,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08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3.7%和49.63%。其中对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9.08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60.41%和47.22%;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累计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83%和2.42%。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20

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6%,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

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

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84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葫芦岛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