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凌钢股份: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0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宏                          联系电话:13564820518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美云                        联系电话:1391880141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凌源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凌钢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2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
 5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
 6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
       作出的各项承诺。                             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执行情
 7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
       范等。                                       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沟通、审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公司在重要信息披露前一般与保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荐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公告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文件进行事先审阅,确保信息披露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的合理性、准确性。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
                                                  保荐机构对公司已公告文件进行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11                                               不定期查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要核实。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发生该等情况。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13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人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
 14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未发生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事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项。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发生该等情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计划,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
        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17                                                  未发生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事
        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项。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18                                                  和专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规定。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对凌钢股份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

                                         3
进行了对比。平安证券认为凌钢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凌钢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宏                  沈美云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