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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钢股份: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0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凌源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赵宏、沈美云
联系电话           021-38639246
         项目                                     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31
注册地址           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文广
实际控制人         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王宝杰
联系电话           0421-683819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4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5 月 13 日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凌钢股份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凌钢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
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凌钢股份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持续督导,
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为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凌钢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
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
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宏               沈美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