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8-31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 2022-035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
公司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
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 9 人,实参加 9 人。会议由董事长文广先生主持,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 见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详 见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调整 2022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详 见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度部
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公司 1 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详 见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关于修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
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
订如下:
1、原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原第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修改为: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原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修改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4、在原第二章第十一条之后增加两条,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将第三章标题“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修改
为“股东大会的召集”
6、在原第三章第十二条之前增加一条,序号顺延。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7、原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改为: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8、原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辽宁省凌源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辽宁省凌源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原第十九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修改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0、原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修改为: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11、原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帐户卡、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修改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2、原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修改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3、原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修改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4、原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15、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16、原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修改为: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17、原第四十条第二款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18、原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修改为: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9、在原第四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序号顺延。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
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除上述修改之外,《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
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关于修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
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1、原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原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人因
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
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修改为: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3、在原第三条之后增加一条,序号顺延。
除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4、将第二章标题“担保对象”修改为“对外担保的条件”
5、原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修改为: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提供担
保。
6、原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两亿元的担保;
(二)年度累计对外担保余额超过人民币两亿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修改为: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两亿元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7、原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七)款担保事项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修改为: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原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发表意见。
修改为: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发表意见。
除上述修改之外,《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
变。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关于修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募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1、原第一条 为加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修改为:
为加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募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2、原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尚未公开披露的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存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内幕信息的范围还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原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修改为: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4、原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修改为: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 在原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五条,序号顺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
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6、原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募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7、原附件一: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凌钢股份 公司代码: 600231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 份 证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 信 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号码 幕 信 息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修改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凌钢股份
证券代码 600231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名 知悉 知悉
知情 亲属 知悉内
/法人名称/ 所在单 职务/ 知情人联 知情日期 内幕 内幕 登记时间 备
知情人类型 人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关系 幕信息 登记人
政府部门名 位/部门 岗位 系电话 (YYYY-MM-DD) 信息 信息 (YYYY-MM-DD) 注
份 名称 阶段
称 地点 方式
注: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外,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
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除上述修改之外,《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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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全面修订《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详 见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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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 1#烧结机系统改造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 1#烧结机风箱及降尘管破损漏风、制粒机传动系统故障率升高及除尘
效果效率不高等,影响烧结机的作业率及产量质量。公司决定自筹资金 5,353 万元对
1#烧结机进行系统改造。
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烧结机本体系统、配料系统、水泵系统、除尘系统、成
品系统、电气仪表系统、工艺系统进行改造。项目计划建设工期 55 天。项目实施后,
可提高 1#烧结机的整体设备运行水平,改善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使烧结矿的产量
质量得到保障。使用寿命延长 4 年以上。该项目与公司 1#120 吨转炉大修改造和炼
钢产能置换项目同步实施。项目建设期间,预计影响烧结矿产量 43.5 万吨,公司已
在制定 2022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考虑此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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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 2#高炉炉缸改造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 2#高炉炉缸“象脚区”热电偶温度达到 558℃,铁口下方热电偶温度达
到 548℃,均已进入预警状态,高炉长期使用事故炮泥维护铁口区域,仍十分困难,
已影响安全生产。公司决定自筹资金 3,976 万元对 2#高炉进行炉缸优化砌筑,消除
安全隐患,同步对其他设备功能进行升级和完善。
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放残铁、清理炉内积料;优化炉缸砌筑,炉身喷涂,完善
炉型;完善冷却壁、冷却板功能;提升出铁场主铁沟、流铁沟、渣沟功能和寿命,重
新浇筑;炉身电偶和炉缸侵蚀模型电偶改善升级;风口大、中、小套及送风支管膨胀
节,提高精度和延长寿命;炉身、风口漏煤气治理;上升管、下降管喷涂,提升功能
和寿命;完善热风炉煤气支管,完善炉身静压、完善送风支管,热风炉整体检查及压
浆;炉顶装料系统、炉前系统功能、粒化机及热风炉功能完善;环保除尘系统功能完
善;喷煤系统管线及磨机功能恢复;煤气布袋除尘系统升级和提升除尘效果。项目计
划建设工期 50 天。通过炉缸整体砌筑,优化改善炉型,消除炉缸重大安全隐患,实
现 2#高炉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延长高炉炉龄 2 年。该项目与公司 1#120 吨转炉
大修改造和炼钢产能置换项目同步实施。项目建设期间,预计影响生铁产量 9 万吨,
公司已在制定 2022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考虑此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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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 2#烧结机系统改造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 2#烧结机机头除尘系统阴阳极板、壳体腐蚀严重,控制系统老化,生
石灰消化系统性能下降及煤气管道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满足生产运行的要
求。公司拟对 2#烧结机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机头电除尘器、点火炉系统、板式给矿机系统、生石灰
消化系统、仪表系统升级改造;优化烧结机传动结构、燃料破碎系统、配料、混料、
成品皮带机料斗及煤气管线等;水系统功能进行完善等。项目计划投资 2,870 万元;
建设工期 55 天。项目实施后,能够改善烧结机运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实现 2#
烧结机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该项目与公司 1#120 吨转炉大修改造和炼钢产能置
换项目同步实施。项目建设期间,预计影响烧结矿产量 30.8 万吨,公司已在制定 2022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考虑此项影响。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关于 5#高炉炉缸改造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 5#高炉进入炉役末期,炉底陶瓷杯垫下中心点电偶出现损坏,高炉炉
缸侵蚀模型显示电偶温度最高达到 546.8℃,炉缸侧壁侵蚀较为严重,已影响安全生
产。公司决定自筹资金 15,587 万元对 5#高炉炉缸进行改造,同步对其他系统功能进
行升级和完善。
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高炉本体系统、炉前系统、热风炉系统、称量系统、干
除尘及煤气管网系统、水系统、原料系统、AV80 风机系统、喷煤系统、液压系统、
电气仪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项目计划建设工期 60 天。通过炉缸进行优化改造,消
除炉缸重大安全隐患,实现 5#高炉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延长高炉炉龄 3 年。该
项目与公司 1#120 吨转炉大修改造和炼钢产能置换项目同步实施。项目建设期间,
预计影响生铁产量 34.2 万吨,公司已在制定 2022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考虑此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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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详 见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