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2-29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 2022-06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国公司”)和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
司为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朝阳
分行”)签署的在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期间、金额为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
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和期限为 96 个月(自 2022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30 年 12 月 18 日)、金额为人民币 4 亿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国公司以其所持有的 3 宗采矿权为公司与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签署的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发生的、金额为
不超过人民币 19 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
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保国公司和国贸公司已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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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上述担保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
额为人民币 78 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1.78 亿元,分别占
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84.32%和
34.35%。其中为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
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0 亿元,累计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31.78 亿元,分别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4.05%和 34.35%。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该项担保已经公司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和2022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
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临2022-037)和《凌源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临2022-045)。
2022年12月19日,国贸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1502100122170053B02),为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署的在2022
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额综合授
信合同》(合同编号:1502100122170053)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
函、承兑汇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署了《借款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1502192212270108B02),为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署
的期限为96个月(自2022年12月19日至2030年12月18日)、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502192212270108)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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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运行,2022年1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
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项担保已经公司2022年12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和2022年12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临2022-060)
和《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临
2022-062)。
2022年12月27日,保国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高抵字第ZH22D0000134432号),以其所持有的3宗采矿权为公司与民生银行
大连分行签署的在2022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发生的、金额为不超过
人民币19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ZH2200000134432号)项下的债
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签署
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公高质字第ZH22Z0000134432-1号),以所持有的保国
公司100%股权为公司的上述19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于2022
年12月8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公司的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朝阳龙山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分别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公高保字第ZH22B0000134432-2号和公高保字第ZH22B0000134432-1
号),分别为公司的上述19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保国公司的3宗采矿权在本次抵押担保前已经用于为公司和凌钢集团向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2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
见2020年9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
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6))。在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时,保国公
司仍需对凌钢集团截至本次重新设立抵押担保前在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存在的未
结清业务余额延续抵押担保。因此,本次保国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签署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公高抵字第ZH22D0000134432号)所担保的主债权还包括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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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新设立抵押担保前凌钢集团在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凌钢集团在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为人民
币4.96亿元,到期日在2023年3月16日前。
上述两项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保国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9 亿元,占
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0.54%,累计担保
余额为 0 元;国贸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7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7.57%,累计担保余额为 0 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52,154,325 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4 年 5 月 4 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文广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冶金产品生产、经营、开发;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以下经营项目由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许可的本公司独资公司经营:黑色金属矿石
开采;黑色金属矿石洗选及深加工;冶金机械制造及备件加工;冶金产品经营项
目开发、设计、安装及管理;公路运输;铁矿石及铁精粉收购;住宿、餐饮服务;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道路与土方工程施工;楼房拆迁;室内外装饰、装修;房
屋租赁;物业管理;氧(压缩的液化的)、氮(压缩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
的)、氢气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或 2022 年 1-9 月 或 2021 年度
资产总计 1,853,153.85 1,760,833.59
负债总计 975,827.82 835,692.47
其中:银行贷款合计 126,166.75 162,535.12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871,002.99 765,281.92
资产负债率(%) 52.66 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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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877,326.03 925,141.12
营业收入 1,746,353.91 2,615,365.09
利润总额 -25,694.89 120,877.62
净利润 -20,906.68 91,865.3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2,212.37 64,514.12
公司 2021 年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
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贸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1502100122170053B02)
1、保证人: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反担保情况:无
5、《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债务人(受信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
1502100122170053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
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
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主债权)为在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期间编号为 1502100122170053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
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债权本金总额不超过参万万元(大写),该最
高额债权的含义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
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应
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2 本合同担保范围包括前款约定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每一笔
具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印花税等全
部余额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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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
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依法收取的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有关部门
收取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等。
3.4 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
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2 如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为分期办理、分期到期的,每一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产生
每笔债务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3 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及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债务提前到期
日、合同解除日均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任意一款的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违背承诺的;
(2)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6.2 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2)仅需通知,可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
行设立的账户内资金直接扣收;亦可将保证人对债权人以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他分(支)行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销;
6.3 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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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保证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二)国贸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署的《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1502192212270108B02)
1、保证人: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反担保情况:无
5、《借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借款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 1502192212270108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履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
本合同。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 1502192212270108 号借款合同向借
款人所发放的贷款本金(大写)肆亿元。贷款用途为炼钢产能置换。如借款合同双
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
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3.2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
息、约定利息及因借款人违约而计收的复利、逾期利息)、印花税等。
3.3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
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依法收取的全部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有关部门
依法收取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等)。
3.4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赔
偿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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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中债务履
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届满及展期后届满)之日后三年。
5.2 如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
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任意一款的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违背承诺的;
(2)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6.2 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2) 仅需通知,可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
行设立的账户内资金直接扣收;亦可将保证人对债权人以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他分(支)行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销;
6.3 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保证合同在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保国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公高抵字
第 ZH22D0000134432 号)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甲方):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
3、抵押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4、反担保情况:无
5、《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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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1 主合同
1.1.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凌源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ZH2200000134432 号的《综合授信合
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
以及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主合同债务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及/或其关联公司与乙方间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
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1.1.2 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主债
务人与乙方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1.2 最高债权额
1.2.1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额 19 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亿元)
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
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
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1.2.2 最高债权额包括最高债权本金额以及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具
有以下含义:
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主债权中本金部分(简称“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
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是指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产生的
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最高限额。
第 2 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皆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
第 4 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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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
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
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范围。
第 6 条 抵押财产
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见《权利抵押财产清单》。
注:《权利抵押财产清单》为保国公司的 3 宗采矿权。
第 12 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2.2.1 无权处分抵押财产或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居住权、共有、争议、被查
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冻结、已经出租(无论是否转移占有)、已经设立抵押/
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或已设置了优先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融资租赁及第
三方权利等情况的。
12.2.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12.2.3 解除抵押前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10.8
条约定的情形)抵押财产的。
12.2.4 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价值明显减少、灭失等无力保持抵押财产的完
整和良好状态的。
12.3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本合同
项下抵押财产抵押设立/变更登记手续导致主债务无法获得清偿的,除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外,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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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
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
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
担保责任,处置抵押财产。
12.5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甲方
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 18 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8.1 本合同由自然人抵押人签名、或非自然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或非自然人抵押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抵
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
6、抵押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用于抵押的标的资产为保国公司的 3 宗采矿权,具体情况如下:
(1)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铁蛋山采区
矿山名称 :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铁蛋山采区 ,采矿许可证证号:
C2100002010062120067813,采矿权人: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地址:
北票市宝国老镇,开采矿种: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 100 万吨/
年,矿区面积:0.7125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6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 月
17 日。
(2)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黑山分区
矿山名称: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黑山分区,采矿许可证证号:
C2100002010062120067812,采矿权人: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地址:
辽宁省北票市宝国老镇韩古电村,开采矿种: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
模为 80 万吨/年,矿区面积: 0.475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 自 2010 年 6 月 17
日至 2027 年 8 月 17 日。
(3)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边家沟采区
矿山名称 :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边家沟采区,采矿许可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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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00002010072120070111,采矿权人: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地址:
北票市宝国老镇,开采矿种:铁矿,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 70
万吨/年,矿区面积:0.3222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2 日。
截止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述 3 宗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 68,439,464.68 元。
根据 2022 年 8 月 20 日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拟了解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三宗采矿权价值项目咨询报告》
(元正咨字【2022】第 009-2 号),上述 3 宗采矿权的评估价值为 56,745.45 万
元(基准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上述 3 宗采矿权所属的 3 个采区,现铁蛋山采区、黑山分区为正常生产,边
家沟采区为露天转地下工程建设期间。截止公告披露日,上述 3 宗采矿权处于抵
押状态,系按照 2020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具体
内容详见 2020 年 9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6),用于公司和凌钢集团向民生银
行大连分行申请的 26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笔抵押将于本
次抵押办理前解除抵押。除前述情况外,上述 3 宗采矿权均不存在涉及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运行,国贸公司为公司的3亿元综合授信和4
亿元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国公司为公司19亿元综合授信提
供抵押担保。上述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主要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
解决公司的融资需求作出的,是必要的、合理的。所融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和
技改投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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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9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2022年12月19日,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和2022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和《凌
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7)。
经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不良类贷款,不存在未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等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稳定,经营活动现金流稳健,偿债能
力较强,整体风险可控。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和技改资金需求进
行的,同意上述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8亿元,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78亿元,分别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32%和34.35%。其中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
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78亿元,分别
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4.05%和34.35%;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6%,累计担保余额为0元;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亿元, 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28.11%,累计担保余额为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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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贸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借款保证
合同》;
2、保国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3、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6、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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