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7-1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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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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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材料目录-----------------------------------------------------2
二、大会会议议程-------------------------------------------------3
三、大会会议须知-------------------------------------------------4
四、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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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金鹰股份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傅国定先生
会议议程:
序号 内 容 报告人 职务
1 宣布会议开始 傅国定 董事长
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所持具有投票权的
2 韩钧 董事会秘书
股权数、介绍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来宾
3 宣布大会会议须知 韩钧 董事会秘书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
4 韩钧 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
5 股东发言并答疑
6 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投票
7 统计现场票数,休会 15 分钟
8 宣布议案投票结果 傅国定 董事长
9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法律顾问
10 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傅国定 董事长
11 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傅国定 董事长
注一:因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网络投票,故第 8 至 11 项将于当日 15:00 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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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筹备工作和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
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认真履行
法定义务,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并可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与会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的指引,遵守会议规则,维护会议秩序。
四、股东如要求大会发言,请即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登记,由会议主
持人根据会议程序和时间等条件确定发言人员。每位股东发言应在指定位置进行,
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问题,
发言和回答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掌握。
五、2020 年 7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并属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进行。
七、大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参加对所审议案表决投票的监票
和计票工作,以上人员由现场推举产生,以鼓掌形式通过。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九、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程序和会务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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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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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韩钧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订,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调整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机械制造、纺织品、丝绸、服装 是:一般项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面
生产、加工,黑色及有色金属、机电 料纺织加工;服装制造;日用口罩(非
及机配件、五金化工、轻纺及桑蚕绢 医用)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纺原料、燃料、木材的购销,饮食服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 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设备、 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农作物
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 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务,开展“三来一补”业务。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一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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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三 )向 现 有 股 东 配 售 股 份 ; (三 )向 现 有 股 东 派 送 红 股 ;
(四 )向 现 有 股 东 派 送 红 股 ; (四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五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五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六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以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 权激励;
立、合并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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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购回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购 会议决议。
回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股份回购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所购回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工。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一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资计划; 计划;
(二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决 定 (二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 )选 举 和 更 换 由 股 东 代 表 的报酬事项;
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三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酬事项; (四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四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 … (十 六 )审 议 法 律 、 行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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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五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十 七 )审 议 法 律 、 行 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一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 保 ;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 保 ;
(二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二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以 后 提 供 的 审 计 净 资 产 5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任何担保; 保;
(三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三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四 )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以 后 提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五 )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五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前 款 第( 四 )项 担 保 ,应 当 经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以 上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六 )对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之二以上通过。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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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 (一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即 5 人 ), 规 定 的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即 5 人 ), 或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 (即 6 人 )时 ; (即 6 人 )时 ;
(二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二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收 股 本 总 额 的 1/3 时 ; 股 本 总 额 的 1/3 时 ;
(三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三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股 份 以 上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 10%股 份 以 上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
(四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四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五 )1/2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提 议 (五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的,视为出席。 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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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除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满可连选连任。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职权。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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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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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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