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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金鹰股份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3-3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
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与诉求,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条件: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
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条件如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及间隔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两次利润分配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 6 个月。
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实现的
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
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后及时披露,且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应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变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
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现金流状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说
明修改原因,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