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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鹰股份:金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22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1
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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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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