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 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 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对相应信息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发生。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取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 1 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 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 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2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3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 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报告传播: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4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 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 资者来访档案。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 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 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 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 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