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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鹰股份:金鹰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22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

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

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种类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IPO)、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

券;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含股票、基金、债券等);

       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四)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时应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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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知悉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金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

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帐户资金的划转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权限进行事先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长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

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

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四)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及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证券投资的管理部门;公司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投

资操作事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

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草拟证券投资的内控管理制度;

    (二)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

    (三)归口管理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协调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等有关手续;

    (五)汇总编制公司证券投资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

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 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可以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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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5%时,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必须立即

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讨论后决定是否止损;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20%时,须提

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

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有权

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披

露相应的证券投资事项,提交文件和披露证券投资事项的内容以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为准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

前,向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

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

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的工作人员没有执行投资方案,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追究越权责任,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

责赔偿,并处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年收益率超过15%以上时,公司将酌情奖励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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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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