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鹰股份:金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3-04-07  

                        股票代码:600232         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拟对《公司章程》
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无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合并决议
股权激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立、合并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债券;
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1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本公司股份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董事会将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除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所作出决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3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当及时公开披露。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过。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否通过。                           保密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4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任职尚未结    会时生效。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决算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亏损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
案;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司形式的方案;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事项;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5
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计师事务所;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奖惩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被授予的对外投
授予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或
不超过 50%;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       500 万元;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6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超       收入的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利润的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
比例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元。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其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万元。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对值计算。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按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     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挂号邮件、特
前以专人送出、挂号邮件、特快专递、    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      事。
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
                                      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无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7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并披露中期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政策为:                                               …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数时,公
公司当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期末余     司在留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后应当采取现金
额为正数时,公司在留足正常生产经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营所需资金后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2%,在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红。
    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8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章 程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情     七 十 九 条 第 (一 )项 情 形 的 , 可 以 通 过 修 改 本

形 的 ,可 以 通 过 修 改 本 章 程 而 存     章程而存续。

续。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修 改 本 章 程 ,须 经 出 席 股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修 改 本 章 程 ,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过。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
  章 程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第 (一 )、      七 十 九 条 第 (一 )、 (二 )、 (四 )、 (五 )项 情 形 而
(二 )、(四 )、(五 )项 情 形 而 解 散 的 ,   解 散 的 , 应 当 在 15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清 算
应 当 在 15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清       组 由 董 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确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逾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申
的 人 员 组 成 。逾 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进 行 清 算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申 请 人     清算。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备注:新增第十二条后,原第十二条至第七十九条顺延为第十三条至第八十条。新增第

一百三十五条后,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一百三十六条,并开始顺延。


       上述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