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1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
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对有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有关情况作了详尽调查及询问公司的相
关人员。基本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公司 2014 年度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主要是为了
制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对
外担保的情形。
2、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中恒集团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信贷业
务担保额度的议案》系为控股 99.99%的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提供总额为 16.99 亿元的信贷业务
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制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制药公司的提供担保额度共计 4.51 亿元。
公司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无直接
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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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药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具有
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符合相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 、关 于 公 司 聘 请 2014 年 度 会 计 审 计 机 构 及 内 控 审 计 机 构
的独立意见
在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聘请 2014 年度会计审计机
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我们的
事前认可。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
要求。中恒集团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聘请 2014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提案》及《中
恒集团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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