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4-03-12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审计报告
AUDIT REPORT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中国北京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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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14)010190-2 号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
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恒
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如中恒集团公司董事会 2013 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述,中恒集
团公司于 2013 年收购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
司”),并将其纳入了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
第 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中恒集团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
相关指引,我们对中恒集团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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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恒集团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常 芳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芦 平
(签名并盖章)
中国北京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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