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事项承诺的公告2014-05-10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4- 20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填补回报事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
要求,针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201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
恒集团控股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实业”)向中恒集团全
体股东承诺如下:
以中恒集团完成本次发行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以下
简称“基期 EPS”)为基数,若本次发行导致完成发行当年的基本每股收益(以
下简称“发行当期 EPS”)低于基期 EPS,则中恒集团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无偿使用
中恒实业的资金。
一、中恒集团可无偿使用中恒实业的资金的金额确定方法
中恒集团可无偿使用中恒实业的资金的金额=(基期 EPS-发行当期 EPS)×
本次发行前中恒集团股份总数
在中恒集团完成本次发行当年的年度利润分配中:如果中恒实业可获得的现
金分红总额高于或等于前述公式计算的中恒集团无偿使用资金总额,中恒集团将
暂不向中恒实业支付按前述公式计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中恒实业可获得
的现金分红总额小于前述中恒集团无偿使用资金总额,则由中恒实业以现金向中
恒集团补足差额,该差额由中恒实业在完成本次发行当年的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
记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于中恒集团指定账户。若中恒实业未在承诺期限内向
中恒集团指定账户支付差额现金,则在中恒实业未完成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中恒集团股份直至其承诺履行。
二、中恒集团可无偿使用中恒实业的资金的使用期间确定方法
无偿使用资金期间从完成本次发行当年的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开始,至
发行后中恒集团年均 EPS 首次不低于基期 EPS 所在年度的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
日结束。发行后年均 EPS 首次不低于基期 EPS 所在年度的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
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中恒集团需将无偿使用的中恒实业资金支付于中恒实业指
定账户,同时本承诺履行完毕。发行后年均 EPS 指以完成本次发行所在年度为第
一年,连续若干年的基本每股收益的算术平均数。
中恒集团无偿使用前述资金期间,无偿使用资金的相关孳息归中恒集团所
有。
本次承诺作出之后,若中恒集团发生配股、增发、转增及送股等对股本变动
产生影响的事项,则在计算前述相关指标时需相应调整。
本承诺函中涉及的基本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2006)规
定的方法计算及调整。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就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事项承诺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