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广西梧州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4-08-09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14)010957 号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中恒集团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中恒集团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 1 页 共 4 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
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
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与中恒集
团提供的前次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基础上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中恒集团前次
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中恒集团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中恒集团申请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时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专项审核报告作为中恒集团申请
第 2 页 共 4 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常芳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余建军
2014 年 8 月 8 日
第 3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