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济 南 香 港 巴 黎 马 德 里 硅 谷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35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的委托,指派黄贞、陈桂 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恒集团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恒集团董事会根据 201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1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中恒集团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5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登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9 日下午 2:00 在广西梧州工业园区 工业大道 1 号第 1 幢中恒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许淑清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9 日,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9 日 9:15 至 15:00。 中恒集团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中恒集团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2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58 人, 均为 2015 年 6 月 3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恒集团股东,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 303,504,554 股,占中恒集团总股本的 26.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中恒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中恒集 团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中恒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中恒集团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03,153,954 99.88% 292,000 0.09% 58,600 0.03% 2、《中恒集团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3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03,157,954 99.88% 306,100 0.10% 40,500 0.02% 3、《中恒集团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03,159,154 99.88% 281,800 0.09% 63,600 0.03% 4、《中恒集团 2014 年年度财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表决 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297,929,454 98.16% 5,521,700 1.81% 53,400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6,390,071 86.71 5,521,700 13.16 53,400 0.13 5、《中恒集团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03,153,154 99.88% 281,800 0.09% 69,600 0.03% 6、《中恒集团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02,720,854 99.74% 710,400 0.23% 73,300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4 41,181,471 98.13 710,400 1.69 73,300 0.18 7、《中恒集团关于聘请 2015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提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03,145,654 99.88% 286,000 0.09% 72,900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41,606,271 99.14 286,000 0.68 72,900 0.18 8、《中恒集团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302,884,054 99.79% 550,200 0.18% 70,300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41,344,671 98.52 550,200 1.31 70,300 0.17 9、《中恒集团关于 2015 年捐赠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297,208,054 97.92% 6,192,500 2.04% 104,000 0.0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6 (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陈桂华 2015 年 6 月 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