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终止与ORAMED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的公告2015-07-07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5-2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与 ORAMED 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意向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4 年 7 月 23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
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权管理层与以色列
Oramed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 Oramed 股份公司)方面公司就投资、
合作事宜进行磋商、谈判,并根据有利中恒集团股东权益和审慎的原则,与以色
列 Oramed 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投资及合作合同。
2014 年 11 月 3 日,中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与 Oramed 股份公司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
协议约定由梧州制药斥资 500 万美元购买 Oramed 股份公司新增发行的股票
696,378 股。12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了 Oramed 股份公司发来的股权登记证书,证
明梧州制药持有其 696,378 股普通股,占 Oramed 股份公司总股本的 6.537%。
2015 年 7 月 2 日,中恒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梧州
制药计划对 Oramed Pharmaceuticals Inc.投资及向 Oramed ltd.取得中国范围
内口服胰岛素相关许可及知识产权授权的议案》,授权梧州制药与 Oramed 股份公
司、其子公司 Oramed ltd.(以下简称 Oramed 有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1)向
Oramed 股份公司投资 1200 万美元,以取得 Oramed 股份公司 10%的股权,(2)向
Oramed 有限公司分期支付 4000 万美元的方式,取得(1)Oramed 股份公司 10%
的股权;(2)取得 Oramed 有限公司授予的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口服胰岛素相关专
利/技术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授权,以及未来基于上述知识产权而在中国生产和销
售口服胰岛素的独家授权(上述事项详见公司 2014 年 7 月 25 日、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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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6 日、12 月 25 日及 2015 年 7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2015 年 7 月 2 日董事会后, Oramed 股份公司及 Oramed 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 Oramed 制药)对原已草拟、并已提交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议的《意向协议》(草
稿),多次提出修改意见。经评估后,公司认为,修改后的《意向协议》的核心
条款与原文存在较大差异,超出了公司董事会事先审核的范围,且风险程度超出
公司可控范围。经多次沟通,公司与 Oramed 制药未能就《意向协议》的修改达
成一致,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决定终止就《意向协议》相关事项的谈判。
二、终止签署《意向协议》的原因
2015 年 7 月 2 日董事会后, Oramed 制药对原已草拟、并已提交中恒集团董
事会审议的《意向协议》(草稿),多次提出修改意见。经评估后,公司认为,修
改后的《意向协议》的核心条款与原文存在较大差异,超出了公司董事会事先审
核的范围,且风险程度超出了公司可控范围。经多次沟通,公司与 Oramed 制药
未能就《意向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
三、终止签署《意向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与 Oramed 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的事项,不会对公
司当期损益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前期合作过程中,公司的子公司梧州制药
以 500 万美元认购了 Oramed 股份公司 696,378 股股票,上述股份截止公告披露
日为止仍然持有。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因聘请相关中介而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约定
承担。
后续,公司仍将按既定战略,集中力量发展医药产业,在将现有品种做大做
好的基础上,通过投资、研发、合作或并购等方式,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
极开发新品种,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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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 ORAMED 股份公司
及其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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