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更改公司2015年度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15-12-2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更改公司 2015 年度
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以传真表决方式举行,
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参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表决,并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董事会《中恒集团关于改聘 2015 年度会计审计
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关于该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中恒集团关于改聘 2015 年度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会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
需要,满足公司 2015 年审计工作的要求。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拟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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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公司聘请 2015 年度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
司整体利益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改聘中审众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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