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涉及诉讼公告2016-01-23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6-0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2,686,967.2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因转
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
忠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
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6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梧州中级法院《应诉通知
书》。
(一) 诉讼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
(二) 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 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三人”)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诉讼请求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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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9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以 9 票全票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
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将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的
100%股权和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名下所属全部资产以 85,000 万元的价格转
让予柳州市政工程集团,柳州市政工程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中恒集团支付股权转让
款。事项的情况详见 2012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公告。
原告就此事项与公司引起的纠纷,向梧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5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原告下列损失,计 43039764 元:
(1)赔偿短少的 0.14 亩土地价值为 419985 元(该价值暂时以 4500 元/平方
米计算,实际价值以评估为准);
(2)赔偿钦州顺达汽车修理厂拆迁补偿款 2570000 元;
(3)赔偿 61 亩土地税费 5673000 元;
(4)赔偿 93 亩土地置换差价及变更土地用途费用共计 23340200 元(其中
土地差价 15224700 元、变更土地用途差价 8115500 元);
(5)支付钦州市型钢厂土地收储费用 7555220 元;
(6)赔偿 61 亩拆迁补偿款 3481359 元(该项费用包括现金补偿 1916000
元+房屋安置补偿 1566359 元)。
以上第 1、第 2 项诉请金额共计 128039764 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647203.23 元(计算公式:128039764
元×5.1%(1+40%)/360 天×183 天=4647203.23 元,利息以 128039764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 5.1%上浮 40%,自 2015 年 6 月 2 日暂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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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 日,其后的利息计算到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
以上第一至第三项诉送请求金额总计:132686967.23 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梧州中级法院受理,公司收到梧州中级法院传票。传票告知: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庭前交换证据,案件于 3 月 9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若原告败诉,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不产生影响;若公司败诉,有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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