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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6-02-0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被提名人容贤标先生、欧阳静波女士作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被提名人均不存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况,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所提名董事

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所提名董事的职责要求。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容贤标先生、欧阳静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