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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6-03-0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1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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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议案目录


议案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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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议案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6年2月18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恒集团”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一、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修订
    原文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拟修订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具体由
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对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订
    原文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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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现拟修订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三、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
    四、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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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六、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日。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日。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
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以上为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已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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