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6-03-0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被提名人崔薇薇女士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所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
和身体状况均符合所提名董事的职责要求。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崔薇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