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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9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相关资
料进行了审阅,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就有关问题向公司进行了
咨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我们对崔鼎昌先生、黄子俊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
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崔鼎昌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的工作经验和职
业素质,黄子俊先生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验和职业素质,其
任职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崔鼎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黄子俊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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