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6-05-1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恒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
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提出的。崔鼎昌先生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管理能力,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独
立董事同意上述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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