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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6-05-1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恒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

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提出的。崔鼎昌先生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管理能力,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独

立董事同意上述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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